南京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江南六区户籍满五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自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市调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5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标准是15平米以内。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为:3人家庭低于20万元,2人家庭低于23万元,4人家庭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是:3人家庭低于15万元,2人家庭低于17万元,4人家庭低于13万元。
(5)家用车辆的规定标准如下
拥有2辆以上机动车或1辆12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机动车或1辆机动车价格在8万元以上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业单位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或租户可承受的价格出租给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一些新大学毕业生,也包括一些退休人员和残疾人。还有一些群体是从外地迁移到城市打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