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城+区县)
1。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支付标准支付给安置对象
1.中心城区每人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人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
2.中心城区农村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其他区县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3.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基础。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得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内树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4.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或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二。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