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障房损坏如何赔偿
承租人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丢失,应按合同进行赔偿。
对于租住公租房的群体来说,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义务平等的具体体现。所以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会约定设施损坏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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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出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
(4)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的;
(五)获得其他形式的政策性住房保障;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改正的;
(七)根据租赁合同应当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