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高危地区来渝和返渝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0、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来渝人员和从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低风险区返回重庆的人员,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分别在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
(3)中高风险区所在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抵达重庆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不可用)
如果不能在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须在到达重庆后的3天内进行两次核酸检测(两次采样时间间隔至少24小时,两次检测时间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在家观察)。
(四)来渝人员和从有本地病例的城市返回重庆,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区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抵达重庆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有核酸检测结果前在家观察)。
如果不能在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须在到达重庆后的3天内进行两次核酸检测(两次采样时间间隔至少24小时,两次检测时间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在家观察)。
(5)高危岗位人员能够提供离岗14天以上证明并在48小时内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当在到达重庆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如无相关证明,将实施“7天居家隔离+7天自我健康监测”,分别在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
(6)来渝和从陆路边境口岸城市返回重庆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并在抵达重庆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核酸检测结果发布前在家观察);无相关证明的,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两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原则上应在两次检测结果出来之前进行家庭观察)。
(7)其他来渝和回渝人员,24小时内主动完成核酸检测一次。
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上述人员不聚餐,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