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违章罚款100元行为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避让行驶中的养路车辆、工程车辆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下渡口时,不减速行驶;
(四)在单位医院或者居民区驾驶机动车不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
(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六)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遇到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行的;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遇到停止信号,在停止线内或者在交叉路口内停车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在后座使用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九)驾驶机动车携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除中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双手离开车把驾驶摩托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光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的行驶方向进入导向车道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令标线指示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停车及临时停车规定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八)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九)驾驶无交通信息卡的机动车的;
(二十)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公共汽车等机动车(含公共汽车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货车驾驶室内超过核定人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