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船和涉海船只的综合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阻断海上新冠肺炎疫情风险,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机动渔船、旅游船、休闲渔船、渔船和渔港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摩托艇、观光船、休闲渔船等管控措施
(一)“三无”船(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经查处,立即拆除。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摩托艇、旅游船、休闲渔船由当地乡镇(街道)统一集中停放在政府指定的7个集中停靠点(大泉渔港、南尖渔港、高丽市渔港、流网渔港、河门渔港、后滩渔港、北嘴渔港),不得停靠其他海岸线。
(三)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各类机动船、旅游船、休闲渔船等的排查和管理。各种摩托艇、观光船、休闲渔船等。从境外来庄的船舶必须向目的地乡镇政府(街道)申报,并在指定的停靠点停靠;不服从管理人的,由乡镇(街道)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驱离。
(四)旅游船、休闲渔船等。,确需观光、垂钓的,出海前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出海。
(5)各种摩托艇、观光船、休闲渔船等。航行时不准携带或安装渔具设备,自觉接受海上联合执法队的正常巡航检查。航行时,禁止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监督举报电话:15998439000。
二。渔船和渔港管理措施
(一)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所有停止捕捞的渔船必须停在船籍港,渔网、鱼箱等渔具要封存上岸。除经本市与停靠港渔政管理部门协商已明确纳入管理的渔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地方停捕。所有渔船不得擅自拆除北斗设备等信息终端设备,不得擅自移动、转移、卸载等活动。
(2)全市天然港湾和泊位只允许庄河渔船和辅助渔船停靠,养殖渔船和所有外来渔船不允许停靠。
(三)因特殊原因必须在盛夏休渔期间停靠我市的外国渔船,需说明原因并出具船籍港渔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转港证明,主动接受我市渔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能出具证明的,休渔期间不得在我市停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按照《伏季休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夏季休渔期间从事自育贝类等特种作业的渔船,出海前必须向当地镇(街道)和驻港工作站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港。从事海上作业时,进出港必须是同一个渔港,不得进出天然港湾和停泊点。凡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港严肃处理,并按有关文件要求扣减本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将违规渔船船主列入诚信黑名单。
(五)全市船厂和渔港不得为“三无”渔船提供修理、维护、物资供应等服务;盛夏休渔期间,渔船需要靠岸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渔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靠岸维修;市内渔港不得为非法渔船提供油、水、冰等服务。如发现船厂、渔港在禁渔期有上述违法行为,将吊销其相关证照。
(6)严厉打击未经年检的涉渔“三无”船舶、套号、假号、渔船和辅助渔船。被查扣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沿海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渔船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疑似“三无”渔船进行监管,并上报渔政执法部门统一处理。
(七)鼓励群众举报“三无”、假号、假号渔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举报非法渔港和渔船,按照庄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办法执行。监督举报电话:18098843334。
各种摩托艇、旅游船、休闲渔船、渔船等。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7个站点办理相关对接手续。逾期不处理,经海上联合执法队发现非法停靠或未经许可航行的,强制吊至集中停靠点存放。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涉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和海警部门严厉打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特此通知。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