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指挥部通知
(巴防指[2022]40号通知)
近期,我国同时发生多起奥米克隆病毒散发疫情和局部疫情,新冠肺炎新增感染人数仍在增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态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居住在高风险区域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控制措施。居住在中等风险区的人员将接受“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控制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将接受集中隔离。
二。对于从境外返回,在第一入境点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返回巴彦淖尔的人员,须提前向当地村嘎查(社区)报告,实施“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的控制措施。
三、从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广安市、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有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区(该省为地级市、全直辖市)来(回)巴彦淖尔市(含途中)的人员,按照“存量见底”、“补齐补齐”的原则(自返回之日起计算),实行“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对
四。对从各县(市、区、旗、直辖市街道、镇)返回巴彦淖尔市的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的控制措施。按照“存量触底”、“补齐补齐”的原则(从返回之日起计算),对返回人员控制14天。
5.对从发生1例以上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低风险县(市、区)来(回)我市的人员(包括旅行代码为绿色并标有“*”),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达后5天内进行3次核酸检测(1日、3日、5日
不及物动词从市外高危岗位来(回)我市的人员,应提供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的证明,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他们应在抵达后24小时内做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除非必要,否则他们不应外出或聚集。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3次核酸检测”。
七。从上述以外的低风险地区来(回)我市的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到达后24小时内做一次核酸检测。如果您不能在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的阴性证明,您必须在抵达后的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之间的间隔至少为24小时)。
八、从市外口岸地区来(回)市的非高危岗位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5日内,进行三次核酸检测(第1、3、5日分别进行核酸检测,第三次检测结果出来前进行居家观察),并做好健康监护,非必要不要外出或聚集。
九。所有准备进入巴彦淖尔的人员(包括从我市外出和返回的人员)提前3天扫描“巴彦淖尔健康宝”二维码进行登记备案(二维码附后)。到达巴彦淖尔后,他们会主动扫亮编码,由工作人员进行验证,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十、“两站一场”、公路疫情服务站、服务区、公路沿线服务场所要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检查出入人员的健康码、乘车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
十一、切实保障疫情期间交通畅通。前往、来自或途经巴彦淖尔市从事生产、生活及疫情防控、邮政快递运输保障工作所需物资的旅客,对符合要求的,如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正常体温测量、通行证、健康码(绿码)、旅行卡(含带*)等予以通过。,并严格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
十二、凡在市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冷链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三专”、“三证”和“四不”要求,全部进行核酸检测、消毒和灭菌。所有邮件都应在站立后进行检查、剔除和分拣。
十三、各地要整合资源,调动力量,依靠“敲门”等方式。,全面排查清理辖区人员底数,确保不漏一人、不留一人;重点是数字清晰、人头清晰、岗位清晰、管控清晰;对查出的相关人员执行本通知的控制措施。要准确上报数据统计,及时录入疫情防控大数据平台,每天18: 00前上报市级指挥部。
十四、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格控制大型文艺演出、展览和促销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疫情防控方案。要加强彻查和多点触发预警监测工作,对重点人群、重点环境、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加密核酸检测频次,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15.严格落实县区属地管理责任,指挥系统高效运转,实行扁平化指挥,完善应急与突发之间的转换机制。切实加强网格化管理,在下沉网格中统一调配干部,督促辖区单位、村组、社区快速准确落实返乡人员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凡查必查、隔隔必隔、均管必查、均报必报”。
16.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本领域疫情防控监管,重点加强对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安司法监狱、社会福利院、托幼机构等的疫情防控监管。对行业监管不到位,造成疫情风险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七、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单位人员和场所准入管理、核酸检测、个人防护、体温检测规范和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离职人员要严格请假,并向所在单位报到。对单位失控造成疫情风险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八、严格落实家庭和个人自我保护责任。群众应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特别是加快疫苗接种(包括加强疫苗接种);要规范戴口罩出行,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少聚会、不扎堆、保持“1米”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的个人健康卫生习惯。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故意漏报或隐瞒居住史和接触史者,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涉及根据疫情动态调整控制政策。
巴彦淖尔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