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广西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调整内容

广西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调整内容

为维护用水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供水行业管理,促进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将《办法》修订工作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与《办法》相比,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他条款暂不修改。

具体来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拟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水费,不得收取水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s2/】删除“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每日按应缴水费加收5‰的滞纳金。”条款。

第二十一条拟规定,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水表的,检定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但是,水表经检定有问题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s2/】修改为“水表初装由用户负责的,检测、拆卸费用由用户承担,水表初装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拟规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单位使用的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水费按照非居民水价收取。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水费的性质被修改了。条款。

第二十八条拟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造、拆除、迁移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完善“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表述。

第三十三条拟规定违反本办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七)擅自在分户水表以外取水或者堵塞、切断水源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防雷装置或接地导体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删除了“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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