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为帮助这部分人渡过难关,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分阶段实施贫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根据国家政策,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2年未缴月供可在2023年底前缴纳,缴费时在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延期付款申请
上述参保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的“个人缓缴养老保险费”模块,选择“我要缓缴养老保险”。自愿延期缴费的期限为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月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您只需选择一次,并非每月第一次申请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至25日,2022年6月至12月申请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
三。申请恢复付款程序
参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网站“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缓缴养老保险费”模块,选择“我要恢复缴纳养老保险”,在申请当月及以后自愿恢复缴纳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恢复缴费的时间表与申请暂停缴费的时间表相同。
四。追加付款申请
(1)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未缴费月份,参保人可在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缓缴养老保险费”模块,自愿选择“我要补足养老金”。任何超过截止日期的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死亡结算等相关账户结算业务的,可自愿选择先缴纳递延基本养老保险费,再办理上述相关业务。上述业务处理完成后的缴费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愿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给予补贴。
北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