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艺术、体育类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体育学院。学校代码:GB代码10330。各招生省(市、自治区)学校代码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学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灵谷寺路8号、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9号。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校。
第五条学位授予学校的名称为南京体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的领导机构是南京体育学院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常设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实行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的招生工作应当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我校近年来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省生源招生计划。考试结束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由学校向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测量,根据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时,必须符合所学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十五条按照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移升比例,按“专业清分”规则实施各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训练类专业按各省政策规定晋升。除山西省外的其他省份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体育成绩较好的;山西省考生按体育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两人体育成绩相同,高考文化成绩较好者优先。休闲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江苏省政策执行。体育、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表演、舞蹈表演类专业须已通过学校招生考试(使用省统考或联考分数线的省份考生须已通过相应的省统考或联考分数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已入班考生按专业成绩从最高到最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普通专业:根据各省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提档,按提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果分数相同,新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录取,其他专业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外语,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复试。发现不合格者,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830元;新闻学、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为每生每年5200元;运动科学、运动康复、休闲运动、体能训练,每生每年5300元;康复、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500-1500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内学习阶段学费为每生每年25000元,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和住宿费由国外合作大学按其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南京体育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节选刊登的章程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南京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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