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规定(2022年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学校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艺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GB代码11276,江苏招生代码1114。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用“3+1”培养模式,联合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电子工程)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用“4+0”培养模式,联合举办软件工程本科教育项目。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虹井大道1号。
第四条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公办全日制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教育培养资格和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应用型大学,起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并以工科为主,经济、管理、文学、法律、艺术、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第五条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符合《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授予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符合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毕业条件者,由诺森比亚大学授予相应的毕业证书。
中芬合作办学的学生必须修完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全部合格。符合《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条件,并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和芬兰奥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招生组组长由学校指定。
第九条学校招生实行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应当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就业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考试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由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十四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输配电工程方向因场地建设适合男生报考,其他专业性别比例不受限制;我校电气专业就业主要面向高电压、高压行业,不适合色弱、色盲的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普通考生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专业课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学校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下的录取制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高20分。
第十八条学校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类别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换档比例。如果生源不足,参加平行院校(包括服从志愿的院校)的志愿征集。
第二十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本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学生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算法有规定的,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无明文规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文化成绩+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成绩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零”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类)”投档,以实际投档到专业(类)的考生人数予以录取;根据《高等学校专业组》,同一专业组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于其所报考的“高校专业组”。
录取时同分考生的比较规则如下:
1.如果考生的投档分数已经包含排序分数,则按投档分数直接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3+1+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相同排名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还是一样,参考高中阶段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同分无排名规则的,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高分、首选科目单科最高分、复选科目单科最高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还是一样,参考高中阶段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考生成绩相同时,只要按照我校专业选修科目要求包含“物理”或“化学”,则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完全相同的考生全部录取到本专业。
3.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考生成绩相同的,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分;如果还是一样,文科考生会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的分数。以上完全相同的考生全部录取到本专业。
4.同分艺术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分数线、语文和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分数线、数学单科分数线、外语单科分数线;如果还是一样的话,对比一下考生在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上面完全一样的考生都会被这个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考语言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开设英语、日语、德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第一学年按照学年制收费标准提前收取学费:
文科专业5200元,
理科专业5500元,
工科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实训专业7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高校按现行标准收取)。
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学分制收费方式进行结算和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根据宿舍设施,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学年1000元人民币或1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新生注册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资格进行审查。复审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南京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助学政策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义务兵役补助、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孤儿减免学费、学校奖学金和社会捐赠等各类助学项目。,形成奖、贷、助、勤、补、免等多元化援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虹井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传真:025-86118600
电子邮件地址: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b.nji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向社会公布。如对各种媒体摘录刊登的章程内容有任何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