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促进山东省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汽车消费市场的恢复,在执行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本省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1.购买20万元(含)以上,每辆车赠送6000元优惠券。
2.购买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汽车,每辆赠送4000元代金券。
3.每辆车10万元以下,发放3000元代金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二。对在本省购买燃油动力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1.购买20万元(含)以上,每辆车赠送5000元代金券。
2.购买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每辆车赠送3000元优惠券。
3.购买10万元以下,每辆车赠送2000元代金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三。如果通过报废旧车购买新车(二手车除外),则从第1条至第2条购买汽车的个人消费者
每辆车发放的优惠券金额增加1000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四。省财政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6月份实现规模以上汽车零售额正增长
1、对全省贡献率前三名的城市,每个城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其他实现正增长的城市,每个城市奖励500万元。
各市奖励资金用于发放代金券。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五、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代金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由各市承担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提高汽车消费券额度,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划拨资金让利,提高消费券的乘数效应。
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的宣传,举办汽车展览、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如实施时间延长,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