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政府关于整体推进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同时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科学有序推进服务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3月21日8时起,珲春市部分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经营场所有序复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恢复营业场所
理发店、婴儿用品店、杂货店、文教用品店、销售农机、农资、种子化肥、农药、家禽饲料、兽药店、药店有序恢复营业。
鼓励上述经营场所实行非接触式销售。理发店实行一对一预约服务。禁止在商店等候,禁止染发、接发、按摩等近距离接触、服务时间长的项目。封闭管制区内的经营场所不在本次恢复营业范围内。
二。恢复业务条件
1。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业务前要对所有员工进行精准排查,所有员工不得是密切接触者或亚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未处于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观察期;无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需要经过我市所有员工的五项核酸检测,上岗前做一次核酸检测。只有检测结果为阴性才能上岗,上岗后必须每两天去社区固定核酸采样点做一次核酸检测。业务单位应详细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2。为员工合理储备防疫物资。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和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口罩、手套、消毒酒精、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等物资。建议耗材要满足一周以上的使用量。
3。落实防疫措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幸运码”相关要求,对顾客进店进行扫码、测温(无“幸运码”者必须登记信息),禁止未佩戴口罩者进店;发热人员(体温≥37.3℃)登记后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精简雇员人数;积极采取预约服务、定点服务、“一对一”服务,减少“人际接触”;做好店内日常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每天通风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消毒3次以上,并做好通风消毒记录。所有员工应进行日常健康监测,佩戴口罩和手套,勤洗手消毒,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4。实行备案制。城市经营场所在恢复营业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非市区的经营场所,在恢复营业前应向所在乡镇申报。(行政单位及乡镇电话见附件)
三。加强监督管理
1.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各街道要配合这项工作;乡镇要加强对非城镇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2.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经营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经营场所环境消毒、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等关键环节。
3.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防疫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继续执行《珲春市关于继续严格执行交通管制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附件:疫情期间营业场所行业管理分工
珲春市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