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所有在辽人员和来辽、回辽人员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防疫的规定,擅自进入或者离开封闭区、禁区、控制区或者在封闭区、禁区、控制区聚集的;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当停产停业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无症状染疫人和新冠肺炎已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区和疫情高发区的人员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工作,未按规定登记和报告相关信息,隐瞒、隐匿、缓报或谎报病情和行程信息,拒绝接受隔离,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留在家中、集中医学观察或脱离隔离控制,造成新冠肺炎或
3.拒绝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吉祥码检查、轨迹检查、身份登记、车辆检查、应急控制、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火车站、汽车站、道路等公共场所,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园、超市、农贸市场、酒店、餐饮服务、社区等场所。
4.强行冲入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安全卡口、检查站。
5.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书,使用他人健康代码、旅行代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旅行和行动轨迹,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6.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谣言,由本人或者他人在网络或者媒体上传播,造成社会恐慌,煽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以吵闹、辱骂、无理纠缠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或阻挠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和承担疫情防控职责,实施隔离、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
八、打砸抢烧、破坏医疗设施、疫情防控设施或者滋扰、聚众扰乱医院、防疫站、社区等疫情防控场所和公共场所秩序的。
9.恶意国家积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10.非法生产、销售、供应假劣药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假冒预防防护用品。
十一、假借疫情防治,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十二、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防疫物资或敲诈勒索、任意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的。
十三、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渠道,传播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的。
十四岁。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凡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拨打110举报。
辽源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