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稳定岗位回报的失业保险政策
发行条件:
上年度参保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累计结余的储备期应在1年以上。
回报率:
大型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30%缴纳,中小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
执行周期: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的受益范围
发行条件:
参保劳动者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补贴标准:
初级(5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4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3级)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执行周期: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
发行条件:
高风险疫区共1个及以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储备期应在统筹地区2年以上。
补贴标准:
每个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执行周期: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职业技能提高特别账户基金
提取条件: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储备期限超过2年,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不足。
提款金额:
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可提取到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基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提取周期:
提取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适用范围:
包容性政策,不区分行业和企业类型。
执行周期: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六。分阶段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适用范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
实施期: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时间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七。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发行条件: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放失业补贴;
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因地制宜,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保护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参保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