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日益增加,杭州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于2021年12月30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确定法律法规的位置和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东起紫金港路,西起环城路,南至山水,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促进湿地公园综合保护的制度调整
为推进湿地公园的整体保护,《条例》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执法主体作出了新的规定:
在管理系统上
明确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湿地公园;明确湿地公园外围区域的管理责任,规定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当地区人民政府管理。
在管理模式下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湿地资源保护、环境容量、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捕捞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船等管理规定。在湿地公园。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
关于执法问题
规定湿地公园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引领和制约湿地公园建设活动
为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必须严格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建设活动。《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湿地公园内的建设活动进行了规定:
定义规划要求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条例细化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包括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区和空布局,科学指导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建设总量;明确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要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土地总体规划空,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严格限制施工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项目总建筑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保护原生态,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维护湿地的原生态,落实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先行的原则,《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加强水体保护
规定湿地公园内的内河港口、池塘、湖泊、沼泽等水体的水流和水源应当保持原有的生态状态。除特定情况外,禁止占用、圈围、遮挡或者隐匿。为改善水质,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和污水处理尾水。禁止在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堆放场或者填埋场。
加强动植物保护
《条例》对引进外来物种和放生动物进行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应当在湿地公园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控制。湿地公园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除特定情况外,禁止捕捞水生动物。严格控制植物资源的采集。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
加强文化历史风貌保护
《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对湿地公园内的文化历史风貌和资源进行普查,对湿地公园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编制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保护。
市民今后游览湿地公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一方面,进入湿地公园的人要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游览安全。
另一方面,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遵守《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擅自攀爬花木、采摘柿子、青梅、枇杷、竹笋等;禁止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在规定的范围外野炊、烧香、点蜡烛,不准在规定的区域外搭建帐篷和座椅;禁止损坏湿地公园设施,损坏草坪和植被;禁止贮存、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湿地公园水域游泳、洗澡、洗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