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严格规范学校考试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精神,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标准,内容如下:
[考试的功能和定位]
1。正确理解考试的作用。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生学习状况、改进课堂教学和评价教学质量的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无筛选选拔功能。严禁组织“幼至幼”、“幼至早”等考试。
2。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各地、各校要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的功能特点,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控的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防止考试过多、难度过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现象,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考试命题与研究]
3。有效提高命题质量。学校应当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在设计试题时,要注重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的考查,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探索性试题的比重,注重对学生综合素养的考核,避免偏心题,减少机械死记硬背式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切实提高试题质量,推动试题由知识评价向素养评价转变。
4。加强试题研究。各地学校要加强命题研究和教师命题能力的培养,把命题能力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课程政策、学科课程标准、学科教学内容、学生学习情况的研究,把教育评价、教育测量、试卷编制等内容作为教师命题培训的重点。在命题研修中,要加强校际合作,发挥区域组织优势,提高研修质量。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5。严格控制考试频率。小学一二年级没有纸笔考试。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的期末考试。从不同科目的实际出发,初中可以适当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试。除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6。规范考试组织形式。除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外,各地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变相进行区域性统考,不得组织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的区域性和校际考试。学校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等。,或者以考试、测试、限时练习、学术研究等名义变相组织考试。,或者把日常工作作为考试的补充形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学生考试。
7。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学校期末考试应在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完成后安排。为满足学生毕业升学的需要,初中生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可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严禁赶教学进度提前下课备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结果和使用]
8。正确使用测试结果。学校期中和期末考试是分等级的,一般分为4到5级。小学可以用星级,初中可以用A、B、C、D、E级。测试结果不以任何方式排名或公布,不得在各类家长中传播。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分班、分层、分座。
9。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利用测试结果,准确分析学习和教学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专项指导,科学判断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加强对考试成绩的整体分析,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召开学情分析会,对教学质量做出科学判断,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师的教学指导和培训。
10。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各地、各校要树立全面的素质观、科学的教育评价观,把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与其他方面结合起来,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不应该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方式,也不应该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依据。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学业评价体系。要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和表现、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评价,通过综合性项目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学生的表现。要创新评价工具和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各年级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检查的监督和保证]
十一。加强考试监督和监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督导制度,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给学校升学指标、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错误做法进行问责。
12。强化考试条件和保障。地方政府和学校要把考试研究、考试培训、考试实施必备条件建设作为内涵发展投入的重要内容,切实从经费和人员上为提高考试管理质量提供保障。要加强正面宣传,转变学校和教师的考试观念,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