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生编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关于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准入码”跨区域互认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发〔2020〕10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码管理方便人员出行和使用的通知》(联防联控发〔20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健康码,是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形成的,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和实时健康数据为基础,通过手机应用等渠道上报,按照不同场景和一定的代码设置、转码规则进行评估的个人电子风险预警码。
第三条广西健康码管理与服务应当坚持政策一致、标准统一、安全便捷,规范数据采集,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方便群众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卫生代码管理涉及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公共场所。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广西卫生编码的统筹管理,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广西卫生编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广西卫生代码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申请和使用
第五条广西卫生码作为一项旅行便利化措施,应遵循个人自愿申请和使用的原则。广西卫生代码接入终端要为个人提供标准统一的申请渠道,申请渠道要公开,申请手续要简化,申请流程要清晰。
第六条广西卫生编码建设要依托全国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落实卫生编码信息互认机制和规则,明确跨区域流动人口卫生编码信息在各地区可信可用,切实方便群众出行和跨省流动。
第七条填写虚假信息或冒用他人信息申请广西卫生代码的,一经发现,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广西境内人员凭广西卫生码“绿码”通过交通闸口、居民小区、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轮渡、露天码头、医院、公园等场所,无需出示其他电子或纸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老年人、儿童以及视力和听力残疾人,各地区应采取以下措施,方便不使用或不操作智能手机的人出行:
(1)在与家人朋友出行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指导同行家人朋友使用智能手机采集广西健康码,方便无智能手机的团体出行。
(2)单独出行的,安排工作人员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轮渡和露天码头、医院、公园、超市等公共场所做好广西健康码服务引导工作。,并帮助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操作使用;在旅行者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授权工作人员将通过查询身份证件或真人人脸识别的方式,代旅行者核对健康码,同时进行纸质登记,方便集体出行,无需使用智能手机。有条件的地区和地方要为不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设立“无健康码通道”。
第十条公共场所原则上应查广西卫生码。当疫情防控风险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各地的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允许不使用、不操作智能手机的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以社区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纸质证明,或以“通信出行卡”支持的出行证明作为通行凭证进行登记,并做好人工服务指导。不允许将广西卫生码作为人通行的唯一凭证,杜绝不使用手机办理广西卫生码就不让人通行的“一刀切”现象。
第十二条各地要认真落实使用广西卫生码方便基层群众出行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基层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切实保障包括老人、儿童、视力和听力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不使用、不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有序通行。
第三章编码和转码
第十三条广西卫生代码根据不同疫情防控风险赋予不同颜色,即高危状态赋予红色卫生代码(以下简称红色代码),中危状态赋予黄色卫生代码(以下简称黄色代码),低危状态赋予绿色卫生代码(以下简称绿色代码)。在特殊情况下,颜色可以增加或减少。
第十四条广西卫生代码实行动态管理,当疫情防控风险发生变化时,根据最新的广西卫生代码编码和转码规则,及时调整人员的风险状况和卫生代码信息。
第十五条根据最新的广西卫生代码编码转码规则,卫生代码用户可通过广西卫生代码“异常反馈”功能等渠道提供符合转码要求的材料,属地分区管理员进行转码。如材料不实,相应责任由材料提供者承担。
第四章管理和规范
第十六条加强广西卫生代码集约化建设,将不同接入终端接入广西卫生代码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和服务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基于广西卫生代码整合其他疫情防控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公安、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大数据发展、海关、移民等相关部门要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共享或比对疫情相关数据,提高广西卫生代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通过技术手段,将核酸检测、感染状况、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等信息自动整合到广西卫生码中。
第十八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通信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信息中心及时上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亚密切接触者、户籍信息、户籍信息、时间空陪同人员、以及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新冠肺炎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牵头负责当地卫生编码的转码和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统筹协调,根据疫情防控变化,灵活运用卫生编码有效规范疫情联防联控,动态掌握所辖人群情况。
第二十条广西卫生规范分为5级分区管理员、网格管理员、采集员,具体职责如下:
区管理员负责下一级区管理员和本级网格管理员的账户管理,进行账户的审核、开通和删除。其中,一级至四级的区管理员拥有卫生编码转码权限,负责按照广西卫生编码转码规则,对辖区内符合转码条件的人员进行转码。网格管理员是本单位(场所)卫生编码系统的管理员,负责辖区内采集员的账户管理。成员是在本单位(场所)执行扫码、查码等与亮码出行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检查通过本区域人员的健康码状态和健康状况信息,并按照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报告异常信息。
区管理员的账号管理方式如下:一级区管理员为区管理员;二级区管理员为市级管理员,由自治区派驻各设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三级分区管理员为县(区)级管理员,各市为所辖县(区)开设自己的账户;四级区划管理员账户为街道、乡镇、重点场所管理员,由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开设,面向街道、乡镇、机场、车站、隔离点等需要转码工作的单位;第五级地区管理员是行政村和社区的管理员。全区各级各单位、公共场所向本级区管理员申请本单位(社区、场所)的网格管理员账户,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开设收款员账户。
各级区管理员要及时处理卫生码后台系统中的转码申请等工单,各级总部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在账户管理上,要做好权限管理,严格审核开户申请人的身份,及时删除不用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新冠肺炎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定期开展卫生编码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清理擅自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医院、公园、超市等公共场所建设运行的各类疫情防控编码,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重复采集、与自治区共建的广西卫生编码信息不互认的各类疫情防控编码。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广西卫生编码的功能定位,不得扩大应用范围,切实防止“码上加码”。
第五章接入端的接入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广西卫生代码系统作为大数据支撑平台,使用统一的标准化接口对外提供服务。支持APP、小程序、通道闸机、人脸识别设备等软硬件设施的对接。,利用广西卫生码相关服务方便出行,有效提升安全管控。各接入终端应严格按照广西卫生代码接入管理要求使用和推广应用卫生代码。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接广西健康码的单位,应梳理自身需求,明确服务内容,然后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对接广西健康码系统。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后,由自治区信息中心组织技术对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需要实现“明码”功能的接入终端前端设计应遵循广西健康码UI标准规范,保证页面交互的体验水平和服务质量。接入终端应清晰接入广西健康码应用标识,便于群众和联防联控人员快速识别和正确使用健康码,降低数据安全事件风险。
第二十六条应当采用统一的接口对接标准,接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卫生码接口对接指令的接口规范执行,必要时接入单位应当配合技术审核。
第二十七条接入单位需要具备或者使用可信的实名认证技术。在申请健康码时(包括个人首次申请和生成他人健康码),需要通过人脸识别进一步验证操作者身份,验证通过后才能完成健康码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接入单位应当承诺做好数据保密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签订数据保密协议,提交接入终端的安全资质报告或者测试结果。广西卫生代码数据属于个人信息数据,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机密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涉密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密规定,并按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脱敏。
第二十九条接入单位需要组织技术力量。根据最新疫情防控要求,他们可以根据广西卫生码系统提供的技术文档,保证后续运行时接入终端的快速更新迭代,支持在线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对不符合广西卫生码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接入终端,取消其接入单位对接资格,并下线接入终端广西卫生码应用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不需要继续使用广西健康码相关服务和数据的接入公司,需要主动申请退出广西健康码对接系统。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申请后,他们可以做退出广西健康码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退出接入广西健康码时,接入单位应销毁系统中存储的所有相关信息,如用户个人信息、疫苗接种信息、行程信息、核酸检测信息历史记录等。,并签署健康码线下协议,提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第三十三条接入终端正式下线前,应提前发布公告告知用户,引导原用户分流至其他接入终端。
第6章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加强广西卫生码数据安全管理,坚决避免数据泄露。严格落实中央网信办下发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运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联防联控复工复产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等文件要求,强化落实广西卫生代码数据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参照个人信息安全标准,坚持最低充分性原则,一般不针对特定区域的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为疫情防控和疾病预防控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不得对被征收人进行人身伤害,违者将按规定追究责任。但因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卫生代码的实际使用人经治疗后无法确认且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适用广西卫生规范”的原则。同时,批准广西卫生码应用的部门负责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广西卫生码相关信息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存放在政府部门或其指定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疫情发生后销毁或妥善处置。各地都整合了线下健康码,所以数据要销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严防数据泄露,及时查处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禁止第三方平台留存用户隐私数据,严格落实经营者、平台承担者等第三方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在代征、核对广西卫生代码信息等职能中,明确核对代理人职责明确,管理要求落实,严防信息泄露。
第四十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严防非法使用数据,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广西卫生码数据实施犯罪,防止恶意扫码窃取数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窃取和买卖相关个人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非法收集、利用、泄露个人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第七章经营与担保
第四十二条加强广西卫生代码信息系统运行和网络安全,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做好故障、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信息通报工作,不断加强运行和网络安全。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广西卫生代码相关信息系统的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系统进行整改或关闭。
第四十四条各地区要加强广西卫生码的宣传推广,公布专门的服务热线和投诉建议渠道,及时解决广西卫生码使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用户体验。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广西卫生码使用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检查指导和问题通报。对广西卫生编码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曝光。
第四十六条完善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协调机制。在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协同卫生、交通、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广西卫生代码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广西卫生规范》的使用规范,制定应急管理办法和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遵循“特殊处理”的原则,确保消防、群众检查、治疗等重要活动的顺利进行。广西卫生码无法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以人为本的措施,保证群众正常出行。此类病例应及时登记并上报上级广西卫生编码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广西卫生编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全国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切实解决本地区广西卫生编码使用不便、使用难的问题,推动各地各部门不断提高广西卫生编码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