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弄碧隧道西口→弄碧屯地区→木棉路班→马薇大道(道路两侧各50米)→银丰大道(沿街房屋、新村、龙灯)→金轮大道→地磅→北门桥→民族中学→镇东北三巷→嘉景天成→镇东北一巷→百秀小区→红河商都→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与他人共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的办公室;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和公园;
(七)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和窗户;
(九)县城内的主次干道、桥梁(含风雨桥)、隧道、地下管线、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组织的具体范围以组织的实际边界为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355国道至堆里屯→高速路口→银丰大道延长线→内八圩→秦屯。
(2)金轮大道(魏岗至巴潮)→下薛屯→上薛屯→026乡道。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十一、正月十五、十六上午7时至下午12时;
3.“庄三月三”与清明节。
(3)启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禁放、限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和居民住宅的阳台、窗外、走廊和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飞机空、建筑物、公共绿化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飞机空等交通工具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使用其他危及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监护。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没有成年人护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局110、应急局6822141、市场监管局12315)。
马山县人民政府
马山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