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通知》(教监函〔2021〕2号),现做好我省相关工作。
一、一般要求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在江苏备案的ICP),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预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以下简称预收费)应纳入监管。规范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度收费和过度逐利。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地要通过“双减”联席会议、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等机制,在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全覆盖。为有效防范“退费难”、“逃费”等问题,在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全面监督。培训机构应当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预收费应先支付到监管账户,再根据培训完成进度划拨到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应在专门的监管账户中保存,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动用。
(二)精准监管。从监管专用账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时,应按实际类别剔除,逐类划拨。采用批量划拨的,监管账户上应当有余额,且金额不得低于培训机构届时不会取消的资金总额。
(3)系统监督。将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收费时间、收费渠道、退款安排、合同文本的使用、开具发票等纳入监管,全面系统地规范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所开设课程的培训内容、开设期限、招生对象、招生简章等应经教育部门审核。普通高中科目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2.一次性收费(包括充值和副卡形式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单个科目60课时。如果两者同时进行,应选择较短的充电时间;
3.费用必须通过监管账户收取,不允许通过其他账户和渠道。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
4.对于学员提出的退款要求,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退款金额。原则上5天内原渠道退费,未开班的全额退费;已开课的,按原约定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
5.你必须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6.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能用收据和其他“白条”代替收据。
二。建立信息监管平台
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培训行业特点,各地要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付卡进行监管。相关平台应具备上传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金、监管账户、培训合同范本、每门课程名称、开课时间、师资、招生对象、招生规模、课时单价、课程总价等)的功能。)、在线审核、在线选课、在线支付、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学员信息查询、异常监控预警等。平台的建设可以由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进行,也可以由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进行。
(1)实行预存银行托管。教育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部门,选择具有托管能力和自主开发资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垫付费用进行监管。培训机构应当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监管账户。托管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协助监管账户的管理,做好预付费用的归集和拨付工作。
(2)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托管银行应定期向教育部门通报专项监管账户的收款情况、拨付进度、账户余额等信息。如果是政府部门搭建平台,托管行要通过系统对接做好信息推送工作;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托管银行应向教育等部门开放查询权限,主动提交相关信息备查。
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取全额保证金模式进行过渡,即要求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总额不低于机构收取的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内所有学生费用总额的标准收取保证金,并签订放弃提现权的协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完善工作机制
对培训机构垫付费用的监管,政策性强,涉及学员和培训机构的直接利益。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监督、指导、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从而推动收费前监管早日实施,见到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按照区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启动监管平台的遴选和建设。各部门要将收费前监管纳入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检和教育督导工作,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大局稳定。
(2)加强协同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牵头协调,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和预收费的日常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研判线索,加强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贷前托管、风险保证金交存、培训等方面的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税务部门负责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依法查处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完善配套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学生卡、合同、缴费凭证等处注明监管专用账户等信息。,督促培训机构将所有课程纳入监管。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布培训机构名单、课程、价格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引导托管银行和培训机构规范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为实施监管提供支持。要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对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制定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加强预收费行为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引导培训机构主动接受监管,自觉规范经营。
(四)做好监督考核工作。各地要压实县级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条线的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导检查的作用,通过对地方政府教育职责的挂牌督导和考核,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监管不力、群众反映强烈或舆论影响较大的地方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托管银行应将预付资金查询、托管、冻结等方面的协助情况纳入考核,并建立奖惩机制。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和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增强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和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支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妥善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分类管理等规定,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对非惩戒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前置收费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