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元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积极配合当前集中上牌行动,在2022年5月31日前做好力所能及的各项工作,日常出行中主动佩戴头盔,遵守规章制度,文明驾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自2022年6月1日起,交警大队将对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驾驶人和骑车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行为进行查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警务调查,做到“逢车必查,违章必纠”。严查电动自行车无证上路行驶、闯红灯、越线、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安装遮阳棚(伞)、随意停车、不戴安全帽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以下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2.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
3.驾驶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责令改正。
4.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处20元罚款。
5.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没收号牌。
6.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100元,没收号牌。
7.未按规定悬挂或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20元罚款。
8.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罚款20元。
9.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30元罚款。
10.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10元罚款。
11.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
1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处10元罚款。
13.非机动车在停车线或者遇有停车信号的路口停车的,处30元罚款。
1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以10元罚款。
15.非机动车停放时遮挡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
16.驾驶非机动车时,手里拿着东西,罚款30元。
17.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罚款50元。
18.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处20元罚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加强内部职工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的宣传教育。
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积极响应号召,增强交通法律意识,规范骑行行为,摒弃不良交通习惯,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县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请主动配合交警同志进行检查。阻挠依法执行职务,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