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15号[202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就业、保障就业的决策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万岗计划”。实施“优秀教师千岗计划”,组织面向全国聘期优秀毕业生招聘教师;实施“社区工作者千岗计划”,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社区工作者。商务、国资、财政、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组织实施本系统高校毕业生“千岗计划”。2022年实现全市高校毕业生“万人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加“三支一扶”到农村基层从事医疗、支教、支农和乡村振兴的毕业生,按照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各区县(试点地区)事业单位招聘时,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采取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并按有关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依托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下属部门、直属单位及所属街道(镇)、社区(村),每年开发500个岗位,供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到基层参与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并按当地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给予相应生活补助,服务期2年。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受基层服务岗位集中招聘的限制,经向各地区市人社部门备案后,通过考核聘用。各区县(试点地区)在招聘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者时,将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岗位人员定向招聘。(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为业主渠道的作用,倡导每个小微企业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招用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可享受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4)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后2年内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5)开发研究助理岗位,吸纳就业。承担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引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研究助理的工资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6)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部属、省级及以下直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分别达到15%和20%后,每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直属高校就业指导资金支持;部属、省级及以下直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分别达到30%和40%后,每多一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直属高校就业指导经费支持。高校获得的经费,50%可按有关规定用于相关人员的就业指导补贴。此项补贴暂定执行5年。(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在一所高校)
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七)扩大青年就业见习规模。鼓励各类企业申报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鼓励吸纳毕业生较多、留存率高的见习基地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引导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对未被见习基地留用的,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其尽快就业创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在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名之日起算。(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八)支持高校拓展见习岗位。鼓励高校开发校内实习岗位,高校招收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实习,并按规定给予实习补贴。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见习期满人员尽快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均在高校)
(九)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每月不低于1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十)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按照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500元/人、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均在高校)
(十一)鼓励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选派师生参加省、国家级一流竞赛并获得前六名的,给予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成长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职业院校、国资、人社、教育部门要为获奖学生推荐我市优质企业,促进其就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才服务中心、各职业院校)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支持大学生创办创业实体。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取得营业执照并承租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按照8000元/年的标准给予2年的创业用房补贴。已享受此项补贴的大学生,毕业后可继续享受,直至补贴期届满。(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十三)为吸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补贴。对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取得营业执照的大学生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3名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照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最高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14)资助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对在校期间和毕业后5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并在1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其中,全国赛冠军奖励20万元,省赛冠军奖励10万元,市级赛冠军奖励5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十五)鼓励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新招用(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5年内(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每年吸纳10名以上登记失业人员,或者每年吸纳5名以上登记失业人员6个月以上的,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十六)为毕业生提供创业补贴和担保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个人最高贷款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3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十七)提高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标准。对首次租用场所创业(指首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创办经营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8000元/年的补贴。其中,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建设。对新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给予补贴(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对新批众创空记录给予补贴(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每年对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助60万元和30万元;每年评定为优秀、良好市级备案空,分别补贴30万元、15万元。(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打造优质创业孵化平台。对市内认定为A级、AA级、AA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每年分别给予10亿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财政补贴,最长3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创业者。(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毕业生的生活保障
(二十)优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对符合我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和1000元的住房补贴,保障期限3年,按季发放。上述人员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除继续按规定发放富余住房补贴外,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对购房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仅限一次)。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分担75%和25%,市财政先行支付。年底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追加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为新毕业生提供优惠住房。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形式,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不定期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房群体销售普通商品房。(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降低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人才公寓,每满一年享受两个月租金减免,优惠期3年。(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SASA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试点区管委会)
(二十三)取消毕业生来连落户限制。50周岁以下的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的高等学校(含高职)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当地派出所解决。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后续帮扶机制,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试点地区管委会)
(二十四)给予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对符合困难条件、享受偶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后续帮扶机制,促进其尽快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鼓励毕业生稳定就业。在我市稳定就业满2年的2022届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按照紧缺岗位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4个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0.8万元/人。国内一流建设院校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40%;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国内高校毕业生在“两市一县”就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此项补贴暂定执行5年。县两级财政按75%和25%分担,追加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六)给予贫困毕业生社会保障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年及以后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这项补贴政策暂定执行5年。县两级财政按75%和25%分担,追加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优化高校毕业生窗口服务。建设两级城市毕业生综合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政策咨询服务。根据毕业生需求,提供“一个窗口”和后台转学的全方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率,简化和优化服务流程。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签字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逐步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接续线”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二十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意愿、就业需求、学历、求职意向等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1311”服务。密切关注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实行专账、结对帮扶。通过提供就业试用期和基层岗位,牢牢守住就业底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延期还款、贴息等支持措施,展期期间,不计复利、不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做好就业工作的衔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就业的主体责任,增强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的能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班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挖掘我市各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岗位,精准推送至各对接高校。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充分发挥校园招聘的主渠道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责任部门:市就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30)营造挥之不去的就业氛围。开展“我爱大连,我选大连”系列活动,深入高校宣传大连情况,宣讲引智政策,开展上门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大学生的期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就业创业的措施,鼓励更多青年学生投身大连“两个先行区”建设。(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各直属高校、各区市县政府、试点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