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社厅关于2022年发放失业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铁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豫社规〔2022〕5号),结合我省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经研究,决定分阶段发放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即因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临时生活补贴发放给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分配标准
(1)失业补助金:可以申请领取6个月,从批准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缴费1年以上(含)的失业职工,按照360元/月发放;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算;参保不满6个月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期满后未就业的,按180元/月发放。
(二)临时生活补助:可以申请3个月,从批准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按260元/月发放。
三。施药方法
全面推行“全程网上管理”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进行申请。网上申请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到就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线下办理。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相关事项
(一)2022年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领取期间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已享受失业补贴或临时生活补贴、重新参保、重新失业的,按重新参保后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
(二)失业救济金、临时生活补贴应在最后参保地申领。跨地区安置人员,在转移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由转移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发放。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得申请异地安置。
(3)申请时已再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发。
(四)停发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失业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是国家和我省应对当前疫情、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坚定的底线思维,加强人员配备,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政策尽快生效。
(2)优化办理服务。认真实施“人社部门快速行动”,注重快速行动、专项行动和简易行动,畅通申请渠道,为参保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按规定办理业务,充分利用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及时进行资格核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网上给予信息提示,线下给予明确答复。
(3)加强资金监管。结合社保基金管理推进年、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四防”协调措施,做好基金实时监控分析。对领取比例较大、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待遇频率较高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和规范监管。发现违规骗保的,将严惩不贷,并纳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进行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四)回应群众关切。提高综合服务处理能力,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敏感问题。畅通沟通渠道,充分利用群众来访、12333服务热线、信箱、互联网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解读。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