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无房)或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单身无房);
2.在南京从未享受过产权住房保障。
其中,35周岁以下的个人还需提供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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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南京市户籍及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未享受过产权住房保障?
购房人须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限价房和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