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杭州开放销售四大类疫情监测药品通告
有条件开放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
1.5月30日起,客户需要购买72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或抽样证明为阴性的“四类”药品。购买“ⅳ类”药品的客户(包括线上线下购买者和实际用药者),需要在购买药品后24小时内再次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对逾期未完成者分配黄色代码。
2.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与“无疫区单位”创建,提供现场核酸采样服务,为客户购买“四类”药品提供便利。
零售药店应加强疫情防控和销售管理
1.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制度。从业者要戴口罩,早晚两次监测体温,彻底杀灭环境,保持通风。
2.零售药店必须张贴“场所码”,并要求所有顾客进店前扫码验证。核查显示“72小时内未抽取样本(灰色)”的顾客,不得进入零售药店,建议就近进行核酸检测。正常进入零售药店的顾客应测量体温并戴口罩。
3.如果客户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健康码和行程码异常等症状,零售药店不得买药,劝其就医。同时报送区、县(市)防疫部门。
4.零售药店要认真核对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包括购买者和实际用药者)的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s2/】代购还需要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抽样证明(并由实际用药者对72小时内核酸检测的真实性负责)。
5.互联网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小程序等。)应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提前充分告知防疫政策,要求购买“四类”药品的客户实名登记,承诺核酸检测符合购药条件。事后配合零售药店做好购买“四类”药品客户的信息上传工作。
6.零售药店应及时登记并上传“四类”药品的销售信息。原则上,每一条药品销售记录都要立即上传,最晚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当天所有药品销售记录的登记和上传应在门店关门前完成。
互联网原则上应实时更新药品销售记录,最迟在一小时内将药品销售记录同步到零售药店。
7.零售药店要做好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防疫政策,购买药品后在购买前充分告知顾客核酸检测要求及黄码规则。
8.零售药店要加快与省内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自动对接,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购药信息登记上传及时、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