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春晓
网络图
近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一名16岁初中女生在学校分娩。她自称多次被同学的父亲性侵。
5月25日,镇雄警方通报称,经查,蔡某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镇雄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如何预防未成年性侵的话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性侵犯罪27851人。
在中国艾青工程学术委员会专家、首都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张梅梅看来,在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应关注悲剧背后的问题。“这件事充分暴露了家庭和学校监护和性教育的严重缺失,也让人们再次强烈地意识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初中生性侵后在宿舍分娩
生孩子
据媒体报道,5月4日,镇雄县一名16岁初中女生在学校宿舍分娩时大出血。听到婴儿的哭声后,她的阿姨循着声音找到了她,然后联系了校长,将她紧急送往医院。
女孩在视频中告诉自己,侵犯她的是隔壁村一个同学的父亲蔡某红。事发时她还在上六年级。她坐蔡某红的面包车去学校。途中,蔡某红强行与她发生关系。事后威胁她不要告诉任何人。
女孩的表姐告诉媒体,因为这件事,他们家在当地备受争议,甚至遭到人身攻击。后续,他们打算帮妹妹改名,送她远离当地生活。
5月25日,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通报称,5月6日10时许,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接到花山乡村民黄某军报警称,其表弟黄某某被同村村民蔡某红强奸。镇雄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于5月7日立案侦查。
警方通知
经查,蔡某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镇雄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表示,目前,警方已刑事立案,下一步将进一步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违背女童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各种证据。重点是认定孩子的亲子关系,收集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相关证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虽然被害人不是幼女,但如果蔡某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害人陈述,蔡某红实施了三次强奸。若能证实,可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判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因强奸未成年妇女,致使女童怀孕、生育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初中女生在学校生孩子,学校和家人都没有察觉,让很多网友感到震惊和痛心。也有人质疑为什么受害人没有及时反抗,意外怀孕的事实直到生完孩子才被发现。
在中国青少年爱情工程学术委员会专家、中国性学协会青少年性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家庭教育协会理事白露看来,受害者抗拒性侵的难度非常大。即便如此对于成年人来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同时,如果孩子从来没有学习过这样的知识和方法,她/他自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张梅梅分析,受害者没有受到足够的性教育,包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在被迫发生性行为时告诉父母或老师,性犯罪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审判;发生性关系后,你可能会怀孕。如果有过性行为,又不来月经,就要考虑自己是否怀孕,如果不想怀孕如何保护自己,如果生了可能有生命危险就去医院。
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短板
“目前很多家长,尤其是农村的家长,不知道如何向孩子解释这些性教育内容,急需为农村家长普及相关知识。”张梅梅说,基于农村和城市很多家长不知道如何进行家庭性教育的现实,学校和老师需要同时承担起对学生甚至家长进行性教育的责任。
成都大学心理学教授、青爱工程四川基地主任勾平表示,“性教育”一词首次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是为了“防止性侵”。因此,学校和幼儿园至少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习惯,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为其提供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咨询和青春期教育。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刘说,“在这个案件中,受害女孩的父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所以对女孩的性知识和保护的教育可能是完全缺乏的。”
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有多位代表建议加强性教育或防性侵教育,希望将其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并扩大这项工作的范围,让更多的孩子免受伤害。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主任刘丽也提出,将儿童防性侵课程纳入义务教育,希望孩子们能提前学习防性侵知识,保护自己。
刘力认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国家和制度安排,难以普及。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能力。
张梅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说,基于农村和城市很多家长不知道如何进行家庭性教育的现实,学校需要同时承担起对学生和家长进行性教育的责任。尤其是住校的学生长期远离父母,在学校接触异性同学,回家路上接触社会人士,没有父母保护的情况下呆在家里,当有人提出性要求时,如何保护自己?“学校教师需要接受性教育,掌握科学方法,敏锐观察学生的态度、行为、学习成绩和身体变化,及时帮助学生走出困境”。
对此,张梅梅呼吁中国中小学重视性教育,通过专题课、讲座、学科渗透、班会等形式,传授身体、性别、关系、安全、审美等方面的知识。加强教师培训,通过继续教育和在师范院校开设性教育必修通识教育课程,使在职教师和准教师尽快基本掌握性教育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同时呼吁重视家长的性教育,改变目前大多数家长很少接受科学系统的教育,对性教育存在诸多偏见的现状。
“对于农村,我们建议在大学生教育培训中增加学生性教育和家庭性教育的内容,鼓励具有未成年人性教育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有识之士深入农村开展家长培训。”
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相比于加强性教育或者防性侵教育,如何从法律角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在两会期间提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因性侵害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明确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外,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同时,王树江还建议,正式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他认为,将性侵未成年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可以帮助受害者走出刑事损害的阴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状态。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共同量刑情节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适用以及共同犯罪的量刑。
《意见》指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整比例。”同时也指出了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应严格控制。
《意见》还提到,构成强奸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挂牌督办30起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制作发布性侵犯罪典型案例,以期形成震慑。
在发布会上,检方重申将继续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检方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性侵案件司法解释,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同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年度分析。
此外,检方表示将推动学校建立健全防性侵、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例如解决男性担任女生宿舍管理员等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留守儿童较多、法治教育相对薄弱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