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无耻行为和一个人的性格是分不开的,他的思想和活动自然会投射到他的行为上。
海南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令人愤慨的事情,一名男子在海边一家烧烤店大吃大喝,借着酒劲加强自己的龌龊色欲,公然以各种理由,任意向一名女服务员要微信号,并对她语言调情。
当女服务员的丈夫上前制止时,他没有制止。他拿起酒瓶朝女服务员的丈夫头上扔去。现场顿时混乱起来。最后女服务员的丈夫受伤,男子逃跑后终于被抓。
看不到现场的观众都很气愤。她们说:“别人的老公在现场,她们公然调戏对方。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人,他们也不照镜子。他们傲慢无知。”
(来源:半岛晨报)
病历:
4月1日晚,海南某海滩热闹非凡,许多居民和游客在这里吹着海风,喝着啤酒,吃着烧烤。
烧烤店的生意非常火爆。服务员刘(化名)忙得团团转,给客人端茶倒水。刘长相漂亮,服务态度好,一直给客人留下很好的印象。很多客人会开她的玩笑,但是适可而止。纯属娱乐,刘习惯了,也不介意。
但是今晚,有些人不懂得尊重别人,喝了几杯酒就闹事。烧烤店外不远处的一张桌子上,几个男人正在喝酒,谈论着来往的女人,不时发出轻佻的笑声。
其中一名男子,穿着一件红色的t恤,脚上穿着一双旧拖鞋,一直没有离开过服务员刘的眼睛,他的目光一直在刘的身上游走。同桌看到他调戏的样子,也跟着调戏,声称如果被他看到,会找她要电话号码。
这个叫王的人听了很激动。他直接把刘叫过来,给他换茶。一开口就向刘要微信。刘笑着不肯说自己没有微信,王却一脸不高兴:“你不给我面子吧?”
说完就直接摸了刘的手机,说要找刘的手机。刘不做声,赶紧躲开他不老实的手离开。王得寸进尺,拉着她不走,声称今天必须给他一个微信号,否则今晚不放她走,甚至满口污言秽语,声称是跟哪个女人睡觉不是睡觉?
身边的人也受不了说几句,但在不太大的时候更容易嘘。刘家卑微的女人当众被调戏,很尴尬,但又不便当众发作,只好黑着脸摆脱王的纠缠。然而,王坚决不让刘离开,甚至想把刘拉过来坐在他的腿上。
看到女服务员被骚扰,邻桌男子黄上前对王表示尊重。原来,女服务员是黄的妻子,黄当时和朋友在这里喝酒。王见有人敢出来,抬起头来,问黄是谁,在这里多管闲事?
黄直接指出,他是刘的丈夫。按照一个正常人的说法,他丈夫当时在这里,应该会有所克制。没想到这个王觉得调戏别人的老婆很合理,觉得别人坏了自己的好事。他不但没有向黄某赔礼道歉,还直接痛斥黄某多管闲事,于是两人直接吵了起来。王某拿起一个啤酒杯,借着酒劲打向黄某头部,黄某躲闪不及。
然而,王却极为猖狂。不仅没有停止对黄的攻击,甚至拿起破碎的啤酒杯疯狂的去挠黄的力气和脸看战斗完全不顾后果。
黄的脸和脖子被抓伤,鲜血立刻冒了出来。大家一看,赶紧过去劝他。黄的朋友们也站出来制服了被谋杀的王。王见黄流血,酒醒了一半。见情况不妙,他立即摆脱大家,逃之夭夭。
后来,王因殴打他人被当地警方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18天后,黄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轻伤。王涉嫌刑事犯罪。
目前,王某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真的回答了那句话:“有疯狂就会有雨。有疯狂的时候,就会有不幸。”无知和藐视法律的王最终将为他的傲慢付出代价。
当一个醉汉公然骚扰他的妻子时,他无法控制自己的愤怒。此外,黄还有朋友站在他这边。当时黄的朋友都受不了了。他当场怒斥王:“别撒尿。照照镜子,看看自己是什么。”
但是,王的无耻行为实在是不识抬举,简直是男人的耻辱。
暂且不谈王的行为,还是回到案件本身吧。在法律层面,我们有一个问题。王已被行政处罚,为何被刑事拘留?这不是双重惩罚吗?
经党员报案,王被抓获归案后,因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当地警方初步决定对其拘留10天,罚款500元。
但黄某等人见王某行为嚣张,表明刘某丈夫身份后敢作敢当亮但挑衅。这样的羞辱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无法忍受的,于是黄某决定不就这样放过他,拘留10天,罚款500元,并赔偿一些汤药,这对他来说太便宜了。这种人不认真处理真的不知道自己值多少钱,于是黄就去做了伤情鉴定,只要伤情达到。
有了黄伤情的鉴定意见,本案事实确实发生了变化。黄的伤势已经达到轻伤,所以王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当转为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健康权,致使被害人的人体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的行为。
警察在办案时需要根据证据来确定。当黄某选择报警,警方调查时,本案属于一起因殴打引发的治安管理案件。但毕竟黄某的伤情需要时间鉴定,鉴定期间王某还要处理,处理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断。
这时,有一个问题。如果当地警方拘留或罚款王,我该怎么办?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扣除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款;行政机关未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不予罚款。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今后法院对王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拘留的日期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如果王不交罚款,当地警方不会再次执行。如果王已经缴纳了罚款,当地警方应该返还。毕竟故意伤害罪没有罚金的法定刑。
故意伤害如何量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王的刑期会在一年到两年之间,这也是无法无天的结局。
题外话,这个案例正好回答了下面这句话:“疯了就有雨,疯了就有不幸。”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提倡小心言行,避免灾难,我们应该控制自己的言行,以免给他们带来麻烦和烦恼。
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是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体现。一个不懂得尊重别人的人,必然言行轻浮,这也反映了一个人的无知和愚蠢。这样的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尊重别人,如何获得别人的尊重。
只是王力可在这种情况下,他在朋友们的起哄中更加猖狂。在他心目中,他只是认为自己的做法比任何人都有勇气和魄力。请问,你们谁敢这样公然向这么漂亮的女服务员要微信?你有勇气吗?
但实际上,在别人眼里,王只是一个小丑。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在这个现实的社会,那就是你的能力!你待人接物的勇气!你对待人和事物的方式!
而不是用你的暴怒和污言秽语把你最丑陋的一面像小丑一样展现出来,只能给他们一个玩笑和吐槽。
这样,道德伦理容不得你,法纪也容不得你。
阅读延伸
男妓按照1000元几分钟做性交易,觉得价格高,自己赔钱。
男子石某来到一家足疗店准备修脚,女子刘为其提供服务。石某见刘很漂亮,意外发现两人是老乡,于是一见如故,觉得这种关系一下子拉近了许多。石某和刘的聊天开始变得暧昧起来。
石某欲与刘发生性关系,愿给她私转1000元作为报酬。刘当即答应了,于是二人在房间里做了交易。只花了几分钟就做完了,石某事后觉得亏了不少钱,就找各种理由要回这1000元。刘当然不想,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石某只好报警讲道理,刘竟然答应了!
石某对民警说:“她这货不对板,不诚信,虚报高价,违反合同法!”
他们这一波行动直接粉碎了警察的三观。
(案例来源:北青热点)
病历:
河北香河男子石某平时喜欢逛足浴店,喜欢在足浴过程中找机会调戏女技师。这一天,饱餐一顿后,他来到一个普通的足浴。进店后,他选择了一位漂亮的女技师为自己服务。
这位女技师嘴巴很甜。她刚坐下就和石某聊了起来。她不说话也不知道。一次聊天后,她意外发现,原来是老乡。他们两个其实一见如故的聊天,感觉关系突然一下子往前涌了。其实聊天内容变得越来越露骨,越来越暧昧。
这时,石某看着这位漂亮的女技师。他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他想和女技术员刘发生性关系。刘当即拒绝,说这不可能。他有老公,他也违反公司规定,不能私自给客人加项目。
石某当即表示可以给刘私转1000元作为奖励。刘某听说可以给1000元当即同意,石马当时就给了刘1000元。然后两人关上房间门,刘躺在按摩床上,和石某一起脱光衣服。石某久久控制不住自己燃烧的欲望,开始在刘身上发泄,只恨他能力一般。花了几分钟才完成。
事后,石某并不满意,但刘说结果已经有了。让他从自己身上下来。石某不愿意同路下来。两人重新穿上衣服后,认真地开始了足底按摩。
但石某一点兴趣都没有,越想越不对劲。他说,足疗按摩服务用了90分钟,收费138元,但性关系仅仅几分钟就结束了,却给了他1000元。这不是天壤之别吗?点击图片说明(最大。30字)
刘一开始以为石某在开玩笑,她继续嫉妒石某:“感觉不一样。怎么按摩脚底才能达到那种效果?”
没想到石某开始打架了。他觉得自己几分钟就要损失掉月薪的五分之一,太不划算了。于是他居然想找刘要回1000块钱,并强调以后要去洗脚或者找她,帮她做出成绩!
这太荒谬了!这不是明摆着你想“白嫖”吗?一提腰带谁想把钱拿回来?吃完饭吐出来可以退钱吗?刘觉得石某有点无理取闹,当场拒绝了他。
石某越说越起劲。看到刘阴沉的脸和沉默,他反而着急了。他说刘漫天要价。光是在外面找个“全套服务”就要几百块钱。它从哪里来的?花了几分钟偷偷摸摸1000块钱?
刘也被石某惹恼了。刘说我冒着被开除的危险为你服务。这个价格是石某自己提出来的。如果没有这个价格,我是不会喜欢的。怎么才能在裤腰上出轨?别还给我就好!
这两次吵架,一开始是眉来眼去,现在变成了张牙舞爪。无奈之下,石某提出找警察同志判断,并拨打了110!没想到刘和石某是一路货色。她也完全赞同这个提议,那就是要认警察做正义!
接到报警后,警察赶到了现场。石某和刘某没有如实告诉民警他们私下发生性关系,只是说现在的项目比较难,时间增加了几分钟,但刘某私下多收了他1000元。
石某对民警说:“她是单方面虚报价格,货不对版。她这是霸王条款,乱收费,违反合同法!”
民警听了他的胡言乱语,觉得里面有猫腻,于是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最终确认两人涉嫌卖淫。
经查询,民警认定石某、刘某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均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而涉案足疗店已停业整顿。
所以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件事。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主要有: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成立,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果然人生气了,脑子有点乱。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的订立必须合法!根据法定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意图的目的。
石某与刘的行为虽有合同关系的表象,但实际上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的卖淫行为。卖淫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石某与刘某的约定不能成为合法的合同约定,故黄某不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所以石某说刘违反了合同法,那只能说石某是个闹了大笑话而不自知的法律人。
卖淫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卖淫。其实通俗的解释更清晰易懂,就是为了赚钱而与某个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涉嫌卖淫。
本案中,石某为了与刘发生性关系,提出1000元作为交换,完全符合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怎么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石某、刘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石某与刘谋已经完全完成了整个性交易过程,并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性交。此外,石某和刘谋报了案,只是为了让警察来,为自己“伸张正义”。这种行为不是由于投案自首,所以不符合情节轻微。根据前述规定,警方处理没有问题。
至于刘的违法所得1000元,也将随违法所得一并追缴。真的空忙,被人占便宜,还要去看守所10天。当然,石某也好不到哪里去。
本案中男女主角的操作确实令人吃惊,足以说明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个律师即使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也要浪费执法部门的资源为自己主持正义,真是可笑。
你对这个案子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吗?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