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

95112022-09-10  15

湖南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2022]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有效地应对疫情变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价格检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250403096(详见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最高总费用不超过12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仪器)零差错率销售。上述价格为省内最高指导价,不允许上下浮动,无论医疗机构级别和方法论如何。

二、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单人价格统一降至每人20元,检测和试剂总费用不超过每人28元;混检价格统一降为每人8元(详见附件)。

三、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包括核酸检测、抗原检测,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疗费;对抗原自测患者,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关耗材实行专项集中采购和价格挂网,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采购。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检测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并做好宣传,扩大认知,及时调整和维护相关信息系统,落实政策要求。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健委和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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