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之所以采用“慎独”作为道德修养的方法,在于人们独居时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忽视各种行为规范,往往不利于道德修养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观念不断冲击着我们。这个时候,无论男女,一定不能让自己闲着,因为闲着的时候,很容易被不良思想侵入,导致思想松懈。一旦思想上出现“滑坡”,他们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久而久之,人就会失去原则,跌破原则底线。
(为叙述方便和隐私保护,全文使用化名,图片来自网络,仅与叙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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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山东泰安人,很老实,很坦率。他喜欢和别人直话直说,有什么说什么,根本不拐弯抹角。当初王晓理就是看中了他的率真,夫妻俩刚结婚的时候关系特别好。
毕竟王维粗中有细,看起来大大咧咧的。他对王晓理相当细心,对她的事情也不含糊。但是有了孩子之后,他们之间的压力变大了,王伟只能尽可能的赚钱,所以没有以前那么细心的打理家里的事情。
结婚的头几年,家庭内外的事基本都是王伟在管。王晓理总被身边的朋友说祝福,还有人说“女人怕嫁错人”。王伟除了家境不好,其他各方面都很满意,王晓理自己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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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生活中没有压力。她喜欢在网上“冲浪”,看别人拍视频。后来她慢慢接触了一些“交友软件”。这些软件打开了她新世界的大门。从最初的嗤之以鼻到后来的趋之若鹜,王晓理只挣扎了很短的时间。
王小军是她在网上认识的“附近的人”。他们的目的从一开始就很明确,所以很快就线下见面了。因为王晓理第一次有点紧张,两人从第二次见面就有了实质性的关系。
他们的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王小利的胆子越来越大,王小军对刺激的渴望也越来越强烈,于是王小军的朋友韩航加入了他们。
王伟还在为家庭拼命挣扎,而王小利却在无所事事的日子里过着“多姿多彩”的生活。这种反差实在令人心寒,为王伟后来的冲动行为埋下了伏笔。
王小军之所以愿意把朋友拉进这段感情,是因为他希望和王小利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但他也知道王小利对他的态度是靠他一个人是不可能维持这段关系的,所以他希望多一个人的加入能让王小利满意。
案件截图
他们三个有固定的地方,他们之间有别人听不懂的“黑话”。王伟在家的时候,王晓丽几乎不说话,所以很长一段时间,王伟都没有注意到妻子的异常。
然而,他的妻子虽然没有和任何人说话,但看起来还是和往常一样。然而,王伟在衣柜里发现了一套妻子从未穿过的衣服,与她平时的穿衣风格大相径庭,其中一些衣服裸露在外,显然已经穿过。
文中提到,王维是一个厚积薄发的人,所以他没有藏着掖着,而是虚怀若谷。果然,2019年2月19日,他趁妻子不注意,拿起了妻子的手机。他看到的时候,很多不堪入目的聊天内容还没有删除。
愤怒不足以形容当时的王伟。他心里感到愤怒和凄凉。这时,又一个消息刚好来了,对方说要多带两个人去王伟家。之所以把地点定在他家,是因为那天他应该在外面工作。一有事,他就直接回家了。好像是王晓理没有告诉“恋人”这个消息。
他们轮流和他们的妻子做爱
王用颤抖的手打了几个字让王小军和他们安心,然后把所有的信息都删除了。
那天晚上,王晓理已经睡着了。王伟进在厨房拿了剪刀、擀面杖等东西躲在门后,静静等待王小军等人出现。不久,有人敲门。
打开门后,王伟忍不住大喊一声。结果王小军趁着人群,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开始攻击王伟。王伟开始挥舞擀面杖,但由于人太多,他从背后拿出一把尖刀,开始捅。
这次和王晓军一起的,除了韩航,还有一个叫石的人,在王伟等人扭打的过程中冲上来,被王伟刺伤大腿和肩膀,王晓军也受了伤。
见他处于劣势,几人慌忙逃离。但由于石某本人受刀伤,狂奔时血流速度加快,途中失血过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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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已经从违反公序良俗变成了违法犯罪。王晓丽、王晓军、韩航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王伟持刀捅人的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于是警方逮捕了几人。
庭审中,王伟感到愤怒和委屈。他认为他是在自卫,因为他没有这样做。主动打自己的是王小军。他还手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几个人一起打他才拿出刀还手,所以他不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王伟在案件前半段的行为属于正常防卫,但后期持刀捅刺他人致石死亡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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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王小军的行为同样严重。王伟主动投案自首,可酌情减刑。最后,法院判处王伟8年监禁。王小军因涉嫌组织聚众闹事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缓期两年执行。
延伸阅读:
2015年,一名山东女子背着邻居偷情,公公四次撞见儿子。秘诀是什么?
“忍”是个中性词,俗话说“忍无可忍,便作大打算。”适时的忍让是有益的,但是不分清是非的忍让只会让对方得了便宜,告了状。比如,当一个恶人获取私人信息,向当事人勒索钱财时,他可能会在一次成功后无耻地来第二次或第三次...这种忍,最后只会带出一个“敲诈者”。
2015年,山东的一起刑事案件也与过度隐忍有关。隐藏在这起刑事案件中的是一桩婚外情纠纷:岳父撞见儿媳妇背着邻居偷情,所以每次都选择隐瞒。秘诀是什么?
郭媳妇
这位公公姓朱,家住山东夏津县某村,有个儿子叫朱先生。朱先生到了适婚年龄,与郭女士结婚,生了两个孩子,并搬出了他们的家。
他种地赚的钱不多,支撑不了一家四口的开销。所以在生下儿子后不久,朱先生就离开了深爱的妻儿,去外地打工,而郭女士则在家照顾。女人负责农活和家务,里里外外忙得不可开交是必然的。当她在家忙的时候,老朱经常来帮助她。同时,同村的人都知道郭女士是一个人,见面都会伸出援手。在众多捐款人中,有一位是郭女士的邻居宋。
宋常年单身。作为邻居,她和郭女士抬头不见低头见。她早已情根深蒂固,但朱先生在家,难以逾越。现在朱先生不在了,他找到了合适的机会表示关注。他今天扛一个重物,明天去下一个场。在他的百般好意下,郭女士的心渐渐软了下来。2005年,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有一天,老朱松完了土。看到时间还早,他就着手帮儿媳妇放松。可是刚到媳妇家门口,就听见宋和郭女士的对话,连老骨头里的老朱也扯了一把,羞红了脸。知道郭女士偷了人,他敲了敲门,叫了两声媳妇的名字,就走了。
我公公撞了我四次
他以为自己机智地表明自己断了奸情,郭女士可以羞愧而自觉地断绝不良关系,但郭女士却像是充耳不闻,对宋的哥哥和妹妹还是有所短。此后,老朱有意无意地去过郭女士家,无一例外都打了现场,一共四次。他在门内听着调侃的话语,想到儿子朱先生在外打拼,妻子却不顾礼教,在家偷人。老朱忍无可忍,把丑闻捅给了朱先生。
至于老朱当初为什么不告诉朱老师,主要是因为他清楚地明白,自己的儿子容易冲动,鲁莽,容易做傻事。其实他有两个儿子,朱先生是最小的。他的大儿子因为太冲动了,在和别人打架的时候被打死了。他已经经历过一次丧子之痛,所以他决定再承受一次。
老朱以为劝郭女士几句就能阻止这段婚外情,但最后还是自己太天真了。2014年底,得知真相的朱先生怒气冲冲地回家,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想要离婚,但郭女士不同意,说自己只是一时昏了头,才和宋走到了一起。与此同时,老朱也在和稀泥中搅和,说夫妻俩的孩子是妈妈不可或缺的。郭女士知道自己的错误,那就算了。于是,朱先生放下了离婚的念头。
郭媳妇
但是,这件事并没有被翻出来。虽然郭女士决心回归家庭,但宋最终还是赢得了美人归,她不肯轻易放弃。他多次骚扰郭女士,甚至在2015年1月,他提出要私奔。郭女士不愿意,还要求对方不要再提这件事,不要再来找她。但宋并不在意,留下一句“20号我一定带你走”。
郭女士被宋的强硬态度吓坏了,担心他真的会动手,赶紧拨通了朱先生的电话。这个时候,朱先生在河南。在此之前,他辞去了在其他地方的工作。为了看住老婆,他回家做起了红薯生意。没想到,他在生意上颇有天赋,生意名声大噪。还被邀请到河南参加红薯交流会。他一接到郭女士的电话,开完交流会就赶回了家。
2015年1月18日,朱先生回到山东老家,当晚拿着郭女士的手机给宋发了邀请短信。宋对他没有怀疑,所以他很高兴去。谁知,一进门就被人当头一棒,摔倒在地。朱先生上前查看,发现此人已经死亡,于是立即将尸体运出,连夜与郭女士合葬。
丈夫
本案中,朱先生杀人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否属于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朱先生后来承认,他只是想给宋一个教训,但他没想到会导致死亡。如朱先生所说,那么他对造成宋的死亡是有过失的。他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是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杀人罪则不同。最低判三年,最高判死刑。
判断朱先生犯了哪一个罪,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要综合考虑整个犯罪过程。首先是作案动机。宋多次骚扰郭女士,并威胁要与她私奔。作为丈夫,朱先生难掩愤怒,作案动机明显。
其次,作案工具和手段。朱先生用一根粗棍子打了宋的头。头部是人体的要害,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死亡。这是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的常识。但朱先生直接打头部,而不是背部、手臂、腿部,说明他有杀人嫌疑,不仅仅是为了一个教训。最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朱先生没有赶到医院,没有积极抢救生命,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综上,他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祖父
但是,宋自己也有错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他应该对这个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朱粲先生有一个适当的较轻的环节。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尚未公开,朱先生的量刑结果难以得知,但很大概率不会被判死刑或无期。
如果老朱当初选择在事情的第一个苗头就通知朱先生,让郭女士及时悬崖勒马,岂不是越陷越深,变成一死一囚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