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将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63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1)。其中,工程价格为最高指导价,下浮幅度不限。
二、同时取消13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和临床诊疗规范的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以多种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规范,落实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市、区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积极宣传解释政策,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控制收费,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五、国家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诊疗技术,不适用于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6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附:1。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2.取消项目清单
3.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报销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