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1.上海户籍学生户籍随父母跨上海市迁移(至浦东新区);
2.本市户籍(浦东新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海外)回本区就读。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浦东新区有空空余学额的学校申请转学:
1.本市户籍学生跨地区变更居住地的;
2.符合本市义务教育当年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小学、初中、高中第一学期不转学。五年级第二学期,初中三年级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转学。
二。转移条件
(一)初中、小学转学条件
1.按学生在本区常住户口地址转学:户主必须是学生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的一方,户主本人必须是房屋的产权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产权);如果学生是户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学生本人(单独或共同)或其父母(单独或共同)。
2.对于本市户籍因“人户分离”需在房产证住址转移的学生,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是学生的父母(个人所有或共有全部产权)或本人(个人所有或共有全部产权)。
3.对本市户籍要求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址为准的学生,承租人必须是学生父母(提供相关证明)。
4.拆迁户子女:因搬迁原因,户口未迁入安置地,或所居住的安置物业尚未登记的,安置地配套学校具备招生条件的,可联系搬迁协议安置地址办理转学。
5.持有《本市户籍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的学生,可凭学校的名额决定是否录取。
6.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的随子女居住,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是学生的父母(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或本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如果没有房产证,学校可以根据名额决定收不收。
7.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学生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在房产证地址就近转学。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是学生的父母(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或本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
8.学生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父母一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父母一方须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一年内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六个月(不含补缴,因疫情防控补缴除外),或连续三年在解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灵活就业登记。
9.港澳台和外国学生可根据名额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中转学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申请从外省市转入本区,可自行联系本区同类高中。高中可以根据学生人数决定是否录取。
1.学生是本市户籍;
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核对确认);
3.学生家长之一是上海某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境外证明。
注:
如果申请转学到其他地区、省市,家长要提前了解其他地区、省市的转学条件。
注:信息来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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