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江苏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操作指南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适用的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二)依法已经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只需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折扣,无需额外信息。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依据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汇算清缴后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汇算清缴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由纳税人根据2021年汇算清缴结果决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2.新设立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报告期末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设立时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在设立当月申请减免“六税两费”。

按规定第一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汇算清缴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按照第二次申报,自第一次汇算清缴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并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应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

新设立企业在第一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按第一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未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根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的优惠,并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不登记者,从逾期的次月起不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上述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企业条件,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仍可申请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可在以后纳税期间申请抵扣应纳税款或依法退税。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新设立企业2021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三)项执行。

3.2024年,2023年汇算清缴后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日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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