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住宅房屋拆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常熟市农村房屋置换实施意见》(常发〔2010〕12号)、《常熟市城市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长规字〔2016〕1号)和《常熟市农村住宅房屋,
第二条定向房票安置是对现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向房票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货币化安置确定的标准,将结算后的回购收入和其他补偿收入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拆迁人指定的房票使用人,由房票使用人在定向安置房中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行为。
第四条定向安置房门票发行实行实名制登记,发行采用电子票(附房票卡),并载明房票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同一拆迁户只发放一张定向安置房票。
第五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总权益的一定比例(即货币化安置回购收益+拆迁补偿收益),其余以房票形式支付。
第六条定向安置房房票不得出售、抵押或非法套现。门票用户信息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经搬迁实施单位批准。房卡如有遗失,须向搬迁实施单位挂失,并凭有效身份证和登报作废声明申请补发。
第七条定向安置房是指经有关部门确认,房地产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尚未销售的本市房屋。定向房源可以是政府安置房,也可以是市场商品房。目标住房的价格由市场化方法确定。
第八条不同的搬迁项目可以有不同的定向安置房。同一套住房可以作为不同搬迁项目的定向安置房。定向房源一经确定,除定向房源或正常销售外,一般不能减少房源,但可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增加房源。增加或减少房源,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应房票用户。
第九条房票用户选择定向房票配售并按要求购买定向配售房源的,搬迁实施单位可给予房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房票奖励,不同项目、不同房源的房票奖励比例可有所不同。
第十条房票奖励标准、支付时间和使用条件等。在搬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明确。房票的使用金额必须达到发行金额的规定比例,才能享受房票奖励。对于达到规定比例的房票,按照使用比例给予房票奖励,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房票使用者放弃全部房票奖励。
第十一条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出票日起生效。门票有效期满前30天,门票使用者可以申请续展,但必须经搬迁实施单位同意。更新后的房票与原房票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房票用户购买定向安置房,不受单位、面积数量的限制。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房票使用人与购房人一致后,与房票使用人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与房票结算,扣除购房款后将房票返还给房票使用人。购房款超过房票金额的,房票使用者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行补足。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搬迁实施单位提交房票用户购买和使用房票的信息,并申请结算。搬迁实施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内结清应付款。
第十四条房票利息按照房票使用期限内的金额结算。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发行日央行公布的两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房票使用部分的计息期为房票生效之日起至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止;房票未使用部分的计息期为房票生效日至房票支付日。
第十五条房票使用者可以向搬迁实施单位申请支付房票余额、房票奖励和房票使用期内的利息。动迁单位在接到房票使用者书面申请后30天内一次性将所有款项支付给房票使用者。
第十六条严禁被列为定向安置房的房地产企业向房票使用者套现房票。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企业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房票使用人购房款返还给动迁实施单位后,动迁实施单位将对房票信息进行更正。如有违法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熟市住宅房屋搬迁定向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21〕74号)废止。
以上政策发布于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