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一盒粽子算违规吗

亚运会几年一次2022-09-09  25

男子卖100个粽子赚10元被罚款50000元,法院:罚你不冤枉,缴罚款吧

贪心,亏大了!老老实实做生意,遵纪守法!

贵州一男子趁着端午节买了一批即将过期的粽子(收购价低!)卖,不知道遇到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上门突击检查。这个粽子刚过期,卖了100个,赚了10块钱,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罚款5万。男子顿时崩溃:“我只赚了10块钱,罚我5万。我一年都赚不到这个钱。你要罚我找饺子。你为什么要惩罚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你是知法犯法还是真的一无所知?你不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看法院怎么判!”

一怒之下,男子真的起诉了国家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法院的最终判决正好验证了那句话:“谁弱谁有理,行不通。”

(案例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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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

端午节刚过,很多人都靠卖五谷杂粮赚了些辛苦钱,但食品批发商石先生却像个枯萎的茄子。他根本没赚到钱,却赔了5万。在过去的六个月里,他似乎一直在白忙活。

只是几个手掌的事。

端午节期间,石先生在自己的批发店里买了一批粽子。这些粽子是从一个农民那里买的。因为生产日期快到了,购买价格低了很多。石先生也没怎么在意,以为是粽子客人买的,放冰柜里了。事实上,他们可以吃几天。其实过期一两天也没关系,就是他的侥幸心理惹了大祸。

事发当天,石先生从农办买了一批刚好100个的粽子,然后直接卖给超市。事后证实,石先生是以1.9元一个的价格购买的,然后以2元一个的批发价卖给超市,从中赚取了10元的差价。

说实话,这个利润,免强,够一顿早餐了。这钱真的很难赚。但你的辛苦是辛苦,但你不能无视法纪,法纪不会同情你的辛苦。

就是这么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天突然上门例行检查,随机抽查了这批粽子,才发现这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而且生产日期都已经过期了!

卖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处罚很严重!石霞先生真的后悔了,也慌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接给予石先生5万元的行政处罚,甚至没收了他辛辛苦苦挣来的10元钱!

因为10块钱是违法的!应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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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霞先生很着急。他不能接受这样的惩罚。他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商,不是生产商。他包饺子要受罚!至于生产日期,我自己买的时候才注意到后来的日期,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是后来的生产日期。

史先生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题大做了。这个粽子保质期短,一天就过期了。其实完全没影响消费。更有甚者,超市只卖了其中的一部分,并没有完全卖出去。同时及时向顾客道歉,总体上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对自己处以如此重的处罚,所以不能体现“过罚”原则。显然,这种执法是严重畸形的。

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没有听取石的解释。看到石先生还在辩解,执法人员直接对石先生说:“你是知法犯法还是真的不懂法?你不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看法院怎么判!”

史先生没办法,真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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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石先生一审败诉。我们从《食品安全法》来判断石先生败诉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

销售过期食品的,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以上规定来看,《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的倍数和起点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有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只针对生产者的,只要涉及到经营销售,都要受到这一规定的约束,食品经营者一旦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案件事实:石先生明知粽子过期却抱着侥幸心理一直卖。他卖给超市,超市已经卖给了不特定的人,造成了危害公关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未完成前未及时纠正,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食品安全法执法一向很严,在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是时候进行处罚了。

因此,石先生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仅按裁量起点标准对石某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数额适当,并非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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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侯氏先生继续上诉。

石律师认为,《关于适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要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具体到本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决定没有体现“过当处罚”的要求,行政处罚极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行为。没有非法形式的理论,只有非法和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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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石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先生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先生向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饺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及时轻微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把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造成的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把这种行为作为评价的对象。

石先生将100个过期猪肉水饺出售给超市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属于“轻微及时纠正”的情形,应依法惩处。

3.食品安全不是小事。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最终,石先生两次败诉,石先生应依法缴纳罚款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一直都很严厉,处罚金额也很高。一般会5万元起。哪怕只卖一包2元起的过期面包,也要面临5万元罚款的风险。这也是因为食品安全真的无小事。毕竟是吃到肚子里的东西。如果有问题,再补救就来不及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太重要了。

这个非法销售部门的所有合格食品都将面临重罚。不得以生活困难、经营困难、成本压力大等为由非法购买过期食品出售。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灭绝,得不偿失。

所以像本案的石先生,赚了10块钱,却被罚了5万。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如果我今天就知道,为什么我一开始就要这么做?

许多网民支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做法,所有非法商家都将受到严惩。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你认为罚款太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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