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民政

哀溺2022-09-09  7

郑州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体系为主导,逐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供给体系,努力减轻家庭生育和养育负担,有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人人可及、公平的原则,以构建以公办机构为导向、公办民营和民办帮扶为主体、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普惠性照料和教育发展体系为目标,“十五”期间实现“五年三个跨越”,每千人供养名额分阶段达到“2、4、6个”, 即:到2022年底,全市各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高新区至少要有2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郑州市各县(市)区和尚洁区空港区至少要建成1家泊位不少于50个、质量有保障、价格实惠、通达便捷、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到2023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规模不低于50个名额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家规模不低于30个名额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辖区每千人名额达到4个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每个社区拥有不少于20家托幼服务机构,辖区每千人托幼机构达到6家。全市普惠位数不低于90%,郑州市创建为全国婴幼儿护理服务示范城市。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1.完善产假制度。全面落实“98天+3个月”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婴儿满12个月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天至少2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友好作为承担社会责任和建设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工作和家庭平衡的措施,实行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强化生育惠民措施宣传落实机制,将产假落实、女职工权益保障、母婴设施提供等纳入合法经营评价、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评选条件,引导文明单位在落实生育惠民措施中发挥表率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加强婴儿早期发育的指导。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在婴幼儿保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方面,制作和开展通俗易懂的育儿教育知识。,并利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短视频等信息手段,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形式,为辖区婴幼儿家庭和托儿所提供全程、科学、常态的服务。要充分利用人口监测、预防接种等人口信息数据,提高育儿知识推送的准确率。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要开设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和短视频微信官方账号,及时更新发布各类科学育儿信息或婴幼儿健康管理动态,切实提高微信官方账号的实用性和活跃度。建立托幼指导常态化机制,组织社区、托幼机构每年至少开展4次托幼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线下托幼指导活动,实现辖区社区楼宇、托幼机构线下指导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2)提高普惠性护理服务供给能力。

1.市县两级可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幼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培训辖区内托幼机构员工,开展托幼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和婴幼儿早期发育等业务指导职能。强化公办托幼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市、开发区、区县(市)至少建设1所公办托幼机构。新建公办托幼机构建设要有示范性、标杆性、辐射性和带动性。[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

2.各区(含开发区)所辖镇(街道)及各县(市)主城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帮扶等多种形式。,并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6个托育名额”的标准建设“社区托育点”,按照“半径300米托育服务圈”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托育点”数量。对于面积充足、具备条件或新建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充分听取辖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普惠性“社区托养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覆盖率,争取在2025年前实现全部建设到位,其中公办和公办民办托养场所占比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社会治理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3.支持公共机构发展普惠性护理服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牵头支持在工作场所内或附近单独或联合设立普惠性护理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率先办班,推进幼儿园一体化,逐步引导更多普惠性幼儿园举办班。支持产业(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托幼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资委】

4.普惠场所应该对公众开放。各类托幼机构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根据需要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定时照料、临时照料等多样化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

1.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登记制度,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准登记;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企业,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获准后,应及时到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注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登记要素和程序,切实提高全市托育机构的备案率。各类托幼机构的建设和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容委、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城建局】

2.加强保健工作,促进医教结合。为贯彻保育优先、教育与照顾相结合的方针,托幼机构应根据托幼的实际规模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不足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员,保育员超过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员。市场监管、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协同开展托幼机构儿童饮食、体育锻炼、体检、消毒、防病、卫生监督等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健康评价评估,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其身心健康。教育机构可作为相关医务人员基层服务的指定单位,如儿科,工龄作为基层服务时间,作为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的评分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妇联】

3.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托幼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安全检查、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托幼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要责任。他们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责任到了,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与实际看护规模相适应的物防技防设施。100个孩子以下至少有一个兼职保安,100个以上至少有一个全职保安。监控系统应24小时设防,保育区视频应全覆盖,视频资料至少保存90天。教育机构违反相关教育服务标准和规范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4.实施质量评价,建立全市统一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价。逐步推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全市托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将托育机构质量评价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平台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5.开展示范创建。积极申报创建全国婴幼儿护理服务示范城市。开展持续的婴幼儿护理服务示范活动。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要牵头支持系统内单位开办托幼服务,并鼓励向社会开放。市SASAC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兴办以托幼服务为主的企业,通过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效应,不断提升全市托幼服务整体水平。大力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工程,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设立母婴绿色通道,推进城市街区、道路、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旅游景点、车站等场所公共设施和优惠政策适当改造和调整,推进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素质拓展等课外活动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城建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

四。支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支持包容性护理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普惠性托育(含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补助标准、机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等情况统一发布和调整。

土地住房支持政策。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有苗圃用地,并结合实际合理布局;依法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用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土地和商业服务用地开展托幼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的底价由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教育、医疗、福利用途评估后确定。2021年后,农村社区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建设要按照“千人6个车位”标准和每个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6㎡、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2㎡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幼服务用房和设施可结合幼儿园用地进行规划设置,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交付当地乡镇(街道)。已建成的托幼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新建住宅区托幼设施配套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各区、县(市)政府应当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免费提供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普惠性托儿所住房。提供专用室外空间确有困难的,住房每个规划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m2,室内应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用于身体活动的公共活动空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无偿提供国有场所和机构的闲置房屋或者优先安排相关机构设立普惠性养老机构。支持各类房屋发展托幼,允许空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用于托幼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为托幼机构,应通过验收,不改变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城建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财税支持政策。

1.在社区办公私立、民办公助等普惠性“社区托儿所”的基础上,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对未享受上级建设补助的,按照每规划一个摊位补助1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和场地开办普惠性教育的,未享受上级建设补助的,按照建设总投资的60%给予补助,上述两类建设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教育机构给予奖补。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和机构所在区按5: 5的比例承担,县(市)自行承担。

2.对登记在册的托幼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关于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和社区家庭服务的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社区幼儿教育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承担社区托幼用房和土地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其自行或通过出租、无偿使用取得的用于提供社区托幼服务的房产和土地,按照政策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托幼服务机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非营利性机构免税。经财政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开办的职工福利照料机构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城建局、市国资委]

(3)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市属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快开设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用于加强婴儿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护士列入《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护士、护士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在岗和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高其婴幼儿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持有教育部门认证的学前教育与婴幼儿护理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含婴幼儿护理1+X类证书)者,可在托幼机构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4)金融保险支持政策。

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投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政府资助的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应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加大对幼儿教育领域的投入。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对养老机构的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教育行业企业可通过郑州市中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认证后申报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探索和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为苗圃产业提供信用增级支持。商业机构应积极发展托育机构经营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消防验收和建筑扶持政策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社会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现有建筑内的托幼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检查证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托幼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大力简化托育机构服务登记备案程序,推进多部门一站式绿色通道,有效缩短办证时间。教育企业开展连锁服务,可以申请分支机构注册,如果在同一注册监管区域,也可以选择注册,不再单独审批,可以合并到总机构统一纳税。对新建建设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如果将现有建筑改造成保育设施,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简化前期手续,加快施工许可的办理。【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发展婴幼儿护理服务的认识,把婴幼儿护理服务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部门要畅通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2)加强督导评估。各级单位要认真研究承担的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措施、工作进度、时间节点等。,按照任务、节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导,定期进行库存对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充分有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相关部门、开发区、区县(市)年度目标任务纳入民生专项绩效考核目标,纳入全市综合考评。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每年定期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知晓率和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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