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对企业的帮扶,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建〔202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京法正〔2022〕2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第二,为更好地满足支付租金的实际需要,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拥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并如实提供租赁发票的,租金提取金额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租金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限制。如果租金超过出租面积的合理水平,应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逾期处理,不予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信贷部门。
第四,不断提高便民服务效率。进一步推行自助办理和全时段网上办理,增设对外服务电话,帮助群众网上办理、咨询解释沟通,通过“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不见面”、“双向送达”等方式,有效解决疫情期间群众需求,减少业务服务大厅工作人数,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实施时限暂定为202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