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规实施时间


电动车停放新规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附规定全文)

2021年6月25日官网,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非营运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全文如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连带责任。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指定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的。供承包人、承租人或者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和出租方可以依法协调和管理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

业主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的畅通;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的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监督、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个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在建筑的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消防检查,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实施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进行演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相关单位聘用相应等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区消防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物;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承担消防服务费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高层住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止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制止,依法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住宅小区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定期组织防火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和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消防救援组织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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