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

sp什么意思2022-09-09  20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保险范围

试点阶段,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综合考虑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筹资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筹资

集资单位和个人是主要出资者。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原则上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16%确定。试点阶段,单位每人每年缴纳1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其中,单位按月缴纳本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从城镇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中按月划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探索建立互助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必要时从上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充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长期护理保险。

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中划出5000万元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治疗费

1.治疗条件。医疗机构或者康复机构有规范诊疗,且残疾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申请评估后符合重度残疾标准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做出评估结论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创业之初,残疾评估是分批进行的。结论评价有效期不超过2年。伤残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治疗范围。市医保局应当会同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和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将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将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属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暂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支付。

3.治疗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没有起付标准。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模式,实行差别待遇保障政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模式的,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模式享受待遇。

(1)机构护理。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床位接受规范化机构护理服务的,实行每日定额支付,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提供护理服务。

(2)家庭护理。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的,每月固定支付。按照每人每月2100元的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照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选择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服务和结算

1.服务机构

(1)定点护理机构。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合同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后作为定点护理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提供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制定。

(2)残疾评估机构。本市业务范围内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后,视同伤残评定机构。伤残评定机构不得同时作为指定的护理机构。

2.服务人员。

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经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或市卫生健康委及其认可或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颁发结业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鼓励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亲属、邻居提供护理服务。

残疾评估机构应当有专业评估团队,每次评估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评估员。

3.费用结算

(1)护理服务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凭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向定点护理机构支付;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按月结算。

(2)伤残评定费。伤残评定费按实际评定人数和200元/人次的标准确定。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经办机构与伤残评定机构按月结算。

处理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委托服务费综合考虑服务人群、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建立受托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

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该基金应单独设立和核算。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创新资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防欺诈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委托机构、指定护理机构、伤残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等。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的,按协议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

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委托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和伤残评定机构应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设备,做好实时信息上传和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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