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互助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属驻蓉单位,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精神,现就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省级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起付线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到75%,退休人员提高到80%,基层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普通门诊统筹无起付线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累计起付线)。
二。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
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设置了29种门诊特殊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职工医保省级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相结合(高血压、糖尿病单列,金额设为6000元);报销比例保持不变。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门诊特殊病种无起付线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特殊病种累计起付线)。
三。完善个人账户核算方法
2022年3月起,省级统筹单位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退休人员拨付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如下所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职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由本人月工资的1%调整为0.5%;
(二)年满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本人月工资的2%调整为1%;
(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比例由退休金额的5%调整为退休金额的4%。
2023年省级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继续完善个人账户核算办法。
四。执行时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互助保障待遇政策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级单位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类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