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出台居民自建房手续操作指南,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城镇个人改(扩)建和改建住房
2.村民自建安置房(多层)
3.村民们建造他们自己的家园。
4、小城镇建设个人购买土地建住宅。
5.其他被认定为自建房的房屋。
二。处理条件
1、城镇个人住房改(扩)建和翻建、村民自建住宅安置房(多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补办手续:
(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结构符合安全条件,同时经消防部门认定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出具书面意见;
(2)经区自然咨询和规划执法部门认为可以办理手续的;
(三)方案已依法公示,确定未损害相关利益方利益,且未收到书面异议;
(4)经整改符合上述手续的其他情形。
2.村民宅基地房屋已按不动产整合登记程序建成。
三。处理过程
(一)办理自建房手续
1.规划审批程序
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城镇个人住房项目,施工前在相关部门完成以下资料后,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危险房屋鉴定证书(D级危险房屋):房屋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出具的鉴定证书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出具鉴定报告;
(2)土地权属相关资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申请人本人准备;
(3)现状地形图:在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曙光路165号)购买,必须一年有效;
(4)施工申请图纸(包括平面、立、剖面、总平面图)、设计单位防火责任状、施工单位防火责任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
(5)申请表、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项目承诺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设计单位项目承诺书: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标准文件。
2.竣工验收程序
(一)城镇个人改(扩)建、翻建住房的所有权人在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
(二)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城市个人改(扩)建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城镇个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符合验收条件的,经核实后,出具《城镇个人房屋验收表》;经核实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3.房地产登记程序
准备好房产证原件、新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城市个人建房验收意见表等。,并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政府服务大厅天心点雀园路以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村民自建住宅安置房(多层)
1.规划审批程序
在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红线图)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后,即可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土地权属相关资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红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市人民政府相关生产生活安置指标文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批复通知书(复印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2)现状地形图:在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曙光路165号)购买,必须一年有效;
(3)规划基准图:在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购买必须在一年有效期内,无控规区域除外;
(4)施工申请图(包括平面图、安装图、剖面图和总平面图);申报建筑单体在总平面图中的位置分布图(比例≥1:500)、设计单位防火责任书、施工单位防火责任书、消防设计文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
(5)申请表、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建设单位项目承诺书、设计单位项目承诺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领取标准文件。
2.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村民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住宅用地和规划。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申请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和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村委会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核实后出具《农村房屋验收意见表》;经核实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3.房地产登记程序
准备好土地权属的有效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勘测报告、农房验收意见表等。,并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政府服务大厅天心点雀园路以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在村民宅基地上建房
准备好土地权属的有效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勘测报告、农房验收意见表等。,并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政府服务大厅天心点雀园路以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城镇自建房手续
全区所有新建自建房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自建房;
(二)城镇个人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村民住宅安置房(多层)建设,按照《长沙市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流程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应资料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建房,严格按照《长沙市天心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相应街道进行申报审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