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被提取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这些区域开始试点
6月8日,记者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获悉,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地区人才流动和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创新试点支持职工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住房租赁费用。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金额,用于支付该房屋的异地租金:申请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转为城镇出租条件的;申请人任何一方在综合示范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综合示范区跨区域租赁住房。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办法和额度参照保证金城市提取办法和额度执行。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向实缴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缴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依据“跨省”工作机制,向租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土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存的土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如果通过审核,提取的资金将按规定转入申请人自己的账户。
上海、苏州、嘉兴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通知》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业务指引,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息调查,为职工提供便捷服务。具体业务可在官网查询住房公积金或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热线(上海苏州:12329,嘉兴:12345)。
(总记者梁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