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只能“刷脸”进出小区,天津一居民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删除其面部信息,并提供能保证其隐私的进出小区验证方式。
“刷脸”门禁。受访者供图。
一审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采集人脸信息确实属于疫情防控,原告没有提交与被告泄露信息相关的证据。原告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其他常用的验证方式。
6月7日晚,原告顾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官司赢了,但并没有觉得特别开心。只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就得出一个本该如此的结果。但如果有人看到他的维权经历,对侵犯自己权益的人说“不”,“也许我的案子可以算是一场胜利”。6月8日14时30分,记者联系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截至发稿,未收到业主回复。
拒绝“刷脸”门禁,天津居民状告物业公司。
由于工作变动,家住北京的顾城需要搬到天津。他提前在网上查了房子,签了租房合同。入住时,房产中介告诉他需要人脸识别才能通过门禁,带他去物业录入人脸信息。
顾城告诉物业,想用门禁卡代替人脸识别,物业拒绝了。“房子已经租出去了,进不去没地方住。所以当时只能先拍物业照片和入脸,先解决正常生活问题,安顿下来再处理门禁问题。”
去年8月,顾城多次与产权人沟通删除人脸信息,但均被拒绝。在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未得到产权人回复后,顾成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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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因为我担心人脸信息被泄露、被盗用、被盗,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拒绝刷脸进小区。当然我不知道能不能赢,但是我有心理准备,我可以穷尽各种程序来维权。简单来说,我已经受够了。我不想放手。一再的隐忍和妥协,往往换来的是更肆无忌惮的侵权者。”顾城在谈到起诉物业公司时说。
根据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的一审判决书,一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停止对原告人脸信息的处理,并向原告出具相关信息已被删除的书面证明;为原告出入季承经贸中心提供其他能够保证其隐私的便利方式。
原告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审理涉及个人信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称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同时,如果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和处理人脸信息应遵循的合法、公正、必要原则。
被告辩称,原告是租户,不是业主,如果不能适应,可以搬出季承中心。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是业主委员会、综治办、社区、街道办的共同工作。同时在天津和平分院进行网络监测,符合当前疫情控制要求。原告的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张使用原告人脸信息,是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鉴于天津市和平区季承经贸中心居住人数众多,使用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所必需,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
同时,上述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结果出来后,顾城承认自己有些失望。“无论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律都很明确,但我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论原告二审胜诉:不是真正的胜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顾城决定上诉。
根据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的二审判决,原告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不是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选择案由错误;原告并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出现了错误。
同时,原告表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城关物业公司和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对人脸信息的处理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人脸识别系统得到了业主委员会和综治办的一致认可,并在疫情爆发的2020年正式上线。
物业表示,启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主要意图是:一是为了疫情防控,二是合同,三是管理需要。城关物业公司和城关物业天津公司没有公开原告的人脸信息,也没有侵犯其权益。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天津市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从疫情防控和智能化管理的目的出发,在征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手段,可以更准确地识别进出小区的人员,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上述法院同时援引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涉及个人信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有异议,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得以智能化管理为由拒绝。
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拒绝为原告提供其他核实方式,有违前述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城关天津分局主张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无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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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撤销一审判决,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过验证的方式。
至于二审胜诉,顾城认为并不是真正的胜利。“我只是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加上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换来了一个本该这样的结果。我真的不觉得有什么值得高兴的。”
不过,他也在文章中写了自己的诉讼经历,“有很多人不想刷脸进社区,但大家都没事干,所以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经历……如果有人从我的维权事迹中得到启发,勇敢地对侵犯自己权益的人说'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那么我的案子或许就可以算是一次胜利。”
阅读延伸
强制“刷脸”财产损失的警示意义
因为人脸识别是核实小区出入口的唯一方法,天津一家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其他途径核实进入小区。
这场官司让人想到了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冰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园的人脸识别方法,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郭冰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要求对方删除。最后,郭冰赢了这场官司。此案入选“2021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例”,也写入今年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
在天津这起人脸识别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以刷脸为唯一通行方式的物业公司违法,再次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刷脸信息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这类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仍未能阻止人脸识别技术在一些领域的滥用。
应该说人脸识别技术有其积极的价值:识别率高,误识别率低,不易伪造,可以大大提高重要场合的安全性;人脸识别方便、快捷、非接触,有助于防疫等场合的人员识别...正是基于这些优点,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在很多领域被用来解决个人身份识别问题。
但是,正因为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易获取性、难更改性,一旦泄露,几乎无法补救。更可怕的是,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丢失”的不仅仅是脸,还有个人身份、财产等多个维度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对于个人来说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人脸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如今,无论是重要的、紧急的还是不必要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似乎都成了“时髦”。有些社区甚至把刷脸作为唯一的通行方式,这无疑违背了必要原则。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审理涉及个人信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的核实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之一。其他物业公司应该吸取这个教训。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是关键。企业和组织在采集人脸信息之前,必须遵循必要性审查和个人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设置适当的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针对目前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趋势,相关专家建议,应建立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甚至出台专门的管理制度或规定,规范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应用程序和隐私边界,比如明确哪些领域可以用于人脸识别,哪些领域不可以,信息泄露如何处罚和处理等。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人脸信息库,严格要求所有进行人脸识别的单位只能将采集的数据存储在这个数据库中。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