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清徐县公安局关于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警方提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希望广大群众积极转变传统观念,文明过节。如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贩运、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清徐公安将继续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