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

电脑电源电压2022-09-09  11

江苏当兵有哪些优待安置政策?

江苏省士兵优先安置

服现役期间,义务兵家属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

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人民政府支付。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军人还享受以下优待:

(一)补偿安置应计入家庭人数;

(二)承包的土地、森林、水面等。入伍前予以保留,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入伍前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但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职工相关福利待遇;

(五)救灾扶贫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军人家属;

(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法向成员集资、投劳的,应当照顾军人家属,减轻其负担;

(七)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位的,服现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从本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以下比例发放奖金:

(一)大学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

(二)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

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义务兵,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立功奖励: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授予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按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50%发放;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40%发放;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0%发放;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接收安置符合劳动条件的退役士兵,并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公务员录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录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高等学校招生和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根据名额和岗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招聘。在招收专职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优先招收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鼓励企业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接收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伍后,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重新担任士官的当年起,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增加。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退出现役独立工作的士兵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学历教育补贴。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

(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其学籍保留到退伍后两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入学或复学的,原学校应允许其入学或复学,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本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或复学后,剩余就学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由政府承担,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财政补助标准发放财政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继续享受,奖学金等级提高一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完成本科学业的,初试总成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相加, 并获得二等功以上者,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或自学考试专科学历者,可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者,可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

(四)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试、视同合格或直接给予学分;

(五)本省入伍的大一新生和外省大中专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完成学业并被本省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被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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