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和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批准, 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帮扶、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招标范围
(1)最低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沈阳、大连至少提高3%,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至少提高2%。农村低保标准:沈阳、大连、丹东至少提高8%,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葫芦岛至少提高6%,锦州、铁岭、朝阳至少提高5%。盘锦城乡一体化增幅不低于2%。
(二)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下同)的基本生活水平。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水平平均提高不低于6%。其中,孤儿基本生活集中供养标准提高:沈阳、大连提高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提高不低于5%;分散孤儿基本生活提高标准:沈阳、丹东、营口提高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提高不低于7%,大连提高不低于6%。在盘锦,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不低于2%。辽宁光明学校参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4)精简六十年代退休工人的生活津贴标准。上世纪60年代,全省离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精简提高5%,一至四级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除精简60年代退休工人生活补助标准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区要同步调整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
第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对新申请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和扶助;对已登记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休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扶助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和安排
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我省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相对较差、财力薄弱、保障任务较重、工作管理较好、资金累计结余较少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改善孤儿基本生活,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保障特殊群体与省内其他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申办金额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2)加强精准帮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比对机制,全面核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要巩固扩大民生扶贫成果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各项衔接政策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在2022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60年代精简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2年7月1日如期实施。在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贴。六十年代精简退休工人按此标准执行。辽宁中直各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要在2022年7月30日前将申办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通报各地区招标工作完成情况,并适时上报省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和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