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
一、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是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国家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形势、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对现行峰谷时段进行优化调整为—
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
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
通常: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三。适当扩大峰谷价差
根据山西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量和系统调节能力,山西省峰谷差调整为3.6:1。也就是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电价基础上上浮60%
→低谷期:电价比平时低55%
→高峰期:电价比高峰期电价高20%
保证居民农电价格稳定,增盈亏、增线损盈亏代理购电、辅助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量(需求)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四。执行季节性高峰电价
每年冬夏季,对工业用电大户实行高峰电价政策。高峰时段为1月、7月、8月、12月的18:00-20:00,高峰时段电价比高峰时段高20%。
各地不得暂停实施分时电价机制或缩小实施范围,严禁以优化分时电价实施方式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上述政策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需要更换(调整)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要统筹安排更换(调整)一批,实施一批。原则上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原文: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