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山东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消费券使用规则(2022年)
第一条为提高群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旅游消费,开展山东文化旅游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为方便消费者申领和使用山东省文化旅游惠民券(以下简称省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化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本活动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消费季活动期间,消费者可在消费季合作平台申请省券,并在平台上使用和查询已成功申请和使用的省券。通过消费季合作平台的全流程管理模式,确保消费补贴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参与活动的消费者应当是消费季合作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按照“公平、公开、先到先得”的原则申请省级消费券。
第五条消费者在合作平台上领取的省券只能用于购买平台指定产品,不能与文旅其他市级券叠加使用。
第六条省券分为普通券和定向券,有10元、20元、50元、7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面额。消费季期间,每位消费者领取省券的上限为500元。通用券可用于购买文艺演出、景点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电影、音像、数字文化、文化创意衍生品、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在山东省;迎新券可以用来购买迎新活动中出售的产品。省券不能兑换现金,不能转让。
第七条省券是在消费旺季从合作平台收取的电子券。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成功使用代金券,消费者必须在收到代金券后72小时内使用(具体有效期以代金券表面实际标注为准)。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正常使用,逾期省券不占消费者个人省券使用总量。
第八条省券在扣除产品销售额时,不得超过单笔消费营业额的规定比例。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电影、音像、数字文化、文化创意衍生品、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使用的省级消费券面额不得超过产品售价的20%;用于剧场产品的省券面额不得超过产品售价的50%。
单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省级消费券,购买单件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不能分两次或两次以上消费。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杜绝刷单行为,消费者在同一文化、演艺、旅游企业使用省券不得超过5次。
第九条无论消费者是在线上平台消费,还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在平台收到省券后,必须通过线上平台完成订单并支付。
第十条省消费券一旦使用,系统会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
第十一条消费者退货的,消费过程中使用的省券自动失效,失效的省券不占消费者收到的单个省券总额。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含省券抵扣。
第十二条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信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省券无法使用时。,协作单位应当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对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举报服务电话是0531-51791735。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使用省券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0531-51791735)或消费季合作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所有。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