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008年6月10日场外配资脱离监管,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日前,证监会官网曝光了8起场外配资典型案例。
一、吴某非法经营案(借贷账户模式场外配资)
2019年10月以来,吴某经营广东易盛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易盛公司),研发Yisheng.com平台,利用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为股市客户提供配资服务。炒股客户登录易盛。com注册成为会员,并将“保证金”转入益生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易盛公司为炒股客户提供“保证金”金额1-10倍的配资,并按照“日策略、免息策略、月策略”的计算方法收取炒股客户的配资利息和交易费用,从中获取利益。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生公司以“保证金”名义收取股票客户投资款共计约3811.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牟林、姜某、赖某、杜某非法经营案(系统仓模式场外配资)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为福建万千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千恒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姜某、赖某、杜某作为各营业部主任,利用“股票增值APP”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账户(子账户)。客户在“增利宝APP”中的子账户上操作股票交易,由万千恒业公司在券商开立的母账户在证券交易所实时交易。同时,万千恒业公司为客户提供本金杠杆3-8倍的配套资金,并按配套金额收取利息。万千恒业公司通过赚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来盈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姜某、杜某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赖某、杜某、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8万元;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三。王诈骗案(虚拟盘诈骗模式场外配资)
2020年4月,被告人王通过网络购买并建立“集集策略”虚假股票配资平台,成立上海泓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通过买卖股票,引诱他人以高额回报投资其公司账户。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实的证券交易所,故王骗取了被害人的投资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在集集策略投资约134.5万元,支出约32.86万元,亏损约101.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认定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邱非法经营案(期货场外配资)
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成立南昌氧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美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董某的期货账户为主账户,并租用“智付通”分仓软件,将董某的主账户划分为多个子账户。邱通过网站宣传等方式拉拢客户,为客户调配资金,让客户通过小额资金、无期货交易资格的子账户从事期货交易。邱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利差获利。2020年1-8月,南昌氧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支付费用2698.124万元,手续费利润约430.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诉刘、李、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技术提供者被刑事判刑)
2020年2月,被告人刘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闫某制作假冒“同花顺”股票交易软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闫某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股票交易软件,而该“同花顺”软件为假冒。同时,他们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通信过程中,应当能够意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和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卖单,被告人李某负责材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闫某负责平台运营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假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造成资金损失39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闫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六。牟伟、刘谋、韩某犯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技术提供者被刑事判刑)
被告人牟伟利用捐赠的同花顺软件和购买的同达信接口通道,开发销售证券交易仓软件“云服务管理器”,并按照日交易量的万分之一左右或一次性买断向购买者收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魏通过“云服务经理”软件,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业务至少634人次,非法获利约74.19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牟伟、刘谋、韩某利用“云服务经理”软件,非法为集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业务,并为集资客户提供7至10倍保证金的资金。运营期间,“云服务经理”软件为482人提供服务,业务量约36263.97万元,利润约606.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牟伟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为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被告人牟伟、刘谋、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魏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被告人牟伟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10万元。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七。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营销推广服务商被刑事判刑)
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为推销集资业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104800余个,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之后,郑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8万余个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发展多名客户进行股票配股并从中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八。尹某非法经营案(营销推广服务商被刑法判刑)
被告人尹某以大顺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另案处理)控制的融信汇公司合伙人重庆胡泽科技有限公司等人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在明知融信汇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推广其交易平台和APP招揽客户,按照“(客户费+利息+延期费-经纪费-管理费用)×2019年9月,殷实际收取回扣约671.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为其前罪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62万元。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行为,参与场外配资可能血本无归。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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