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受国际形势和疫情影响,一些地区出现了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促进或者可能促进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编造生产和采购成本信息并传播;
2.编造供应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并传播的;
3.捏造并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将要涨价的信息;
4.传播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涨价”、“涨价潮”等紧急用语或诱导性用语,以推高价格预期;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6.捏造或者散布其他促进或者可能促进商品过度、高价加价的信息。
(二)经营者有下列促进或者可能促进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过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期限,囤积大量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自身生产外,囤积大量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原材料,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期限,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3.流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对外销售商品,超过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期限,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如市场监管部门已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公开告诫不要囤积。,应当视为依法履行了警告程序,可以不单独警告。
(三)经营者有下列哄抬商品价格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行搭售商品,变相大幅提高商品价格;
2.不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地提高运输成本或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3.在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虽然增加了成本,但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的上涨幅度;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快或过高上涨。
“大幅度提高”和“明显高于”等。,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法律的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予以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紧张的虚假信息,造成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利用各种手段哄抬价格;
(三)价格欺诈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挠或者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依法可以认定为从重的其他情形。
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协会或者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予以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致使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突发事件、疫情相关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将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和法律手段,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提高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感性,增强监管的预见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4)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和警示,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和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违规涨价行为的指导意见》(国监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