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长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当地居民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95元/吨;
3.商业门店(网点)等商业建筑按营业面积分摊,1元/平方米/月;
4.宾馆酒店按床分摊,10元/床/月;
5.客运车辆按座计征,1元/座/月;
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条款对应的行业标准定额或计量方法进行考核。对征收标准有争议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为促进单位和个人自觉分类垃圾,对经分类主管部门分类认定,分类准确率较好的垃圾,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费用。